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在一九九二年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高峰会上通过,并于一九九三年正式实施。这是一条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的国际性条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议定书》)是在二零零零年根据公约而通过,就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改造生物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 订定条文。《公约》及《议定书》的文本可在这里下载。
《公约》及《议定书》在香港的实施可更进一步保育本地的生物多样性。随着香港法例第607章《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条例》)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生效,香港现时的自然保育政策及措施基本上跟《公约》及《议定书》的目标和规定相符。《公约》及《议定书》已于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延伸至香港。我们会继续致力于自然保育及保护我们珍贵的天然资源,使现在及将来的市民均可共享它们。
香港法例第607章《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
《条例》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生效,以落实执行议定书及管制基因改造生物的环境释出及进出口。《条例》的目的是保护本地的生物多样性,使其免受拟向环境释出(例如进行商业耕作或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田间试验)的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
根据《条例》,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或输入拟向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须事先获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的核准。另外,包含有基因改造生物的货物批次,在输入或输出时须附同订明文件。详细的文件规定在香港法例第607A章《基因改造生物(进出口须备的文件)规例》中列出。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请指引及文件规定指引,以及其他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管制的实用资料,都已上载至基因改造生物纪录册供公众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