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经 济 事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 实 施《电 力 条 例》中 关 于 家 用 电 气 产 品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的 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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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当 局 已 就 实 施 《 电 力 条 例 》 及 《 电 气 产 品 ( 安 全 ) 规 例 》 中 关 于 "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的 条 文 的 未 来 路 向 ,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考 虑 ; 本 文 件 向 委 员 阐 述 有 关 结 果 。

背 景

2. 《 电 力 条 例 》 订 明 多 项 规 定 , 其 中 包 括 电 气 产 品 的 安 全 规 定 。 除 第 29(1)(b) 条 外 , 条 例 中 关 于 电 气 产 品 安 全 事 宜 的 条 文 ( 第 24 至 29 条 )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开 始 实 施 。 第 29(1)(b) 条 订 明 ,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供 应 未 有 按 照 关 于 电 气 产 品 安 全 的 规 例 所 规 定 获 发 给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的 电 气 产 品 。

3. 《 电 气 产 品 ( 安 全 ) 规 例 》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制 订 , 其 中 的 主 要 条 文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及 一 九 九 八 年 五 月 开 始 实 施 , 但 第 7 及 第 8 条 则 除 外 。 第 7 条 的 其 中 一 项 规 定 是 , 除 非 电 气 产 品 已 获 发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否 则 任 何 人 不 得 供 应 该 电 气 产 品 。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旨 在 证 明 并 令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信 纳 该 电 气 产 品 符 合 规 例 所 订 的 相 关 安 全 规 格 。 规 例 第 8 条 订 明 各 种 获 认 可 为 证 明 书 的 文 件 , 例 如 由 核 证 团 体 或 测 试 团 体 发 出 的 证 明 书 , 或 由 制 造 商 发 出 的 符 合 标 准 声 明 。

4.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 政 府 在 宪 报 刊 登 《 〈电 力 条 例〉 (第 406 章) 1999 年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 及 《 〈 电 气 产 品 ( 安 全 ) 规 例 〉 ( 第 406 章 , 附 属 法 例 ) 1999 年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 , 指 定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为 条 例 第 29(1)(b) 条 及 规 例 第 7 及 第 8 条 开 始 实 施 的 日 期 。 立 法 会 成 立 了 小 组 委 员 会 , 研 究 该 两 个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 小 组 委 员 会 对 有 关 条 文 的 实 际 影 响 提 出 若 干 关 注 的 问 题 。 由 于 当 局 须 作 进 一 步 研 究 才 可 解 决 该 等 问 题 , 故 小 组 委 员 会 决 定 该 两 个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应 予 撤 消 。 立 法 会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日 撤 消 公 告 。

立 法 会 辖 下 小 组 委 员 会 所 关 注 的 问 题

5. 立 法 会 辖 下 的 小 组 委 员 会 关 注 以 下 问 题 ∶
 

  1. 小 组 委 员 会 留 意 到 , 条 例 现 时 对 " 供 应 " 一 词 所 下 的 定 义 , 包 括 在 将 出 售 或 出 租 物 业 内 供 应 电 气 产 品 的 情 况 , 故 一 旦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获 通 过 , 物 业 拥 有 人 或 业 主 在 出 售 或 出 租 其 新 建 或 二 手 物 业 时 将 必 须 就 物 业 内 的 电 气 产 品 取 得 "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 小 组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 有 关 规 定 会 使 物 业 出 售 人 及 出 租 人 承 担 额 外 的 责 任 及 成 本 , 因 为 他 们 须 为 该 等 电 气 设 备 安 排 安 全 测 试 及 申 领 安 全 证 明 书 。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 有 关 规 定 会 对 物 业 交 易 带 来 广 泛 的 影 响 , 也 有 可 能 会 令 测 试 服 务 供 不 应 求 , 故 应 重 新 考 虑 。 小 组 委 员 会 要 求 当 局 考 虑 收 窄 " 供 应 " 一 词 的 定 义 所 涵 盖 的 范 围 , 不 把 在 将 出 售 或 出 租 物 业 内 所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包 括 在 内 。
     
  2. 小 组 委 员 会 留 意 到 , 机 电 工 程 署 曾 与 业 界 商 讨 为 电 气 货 品 的 平 行 进 口 商 及 二 手 产 品 和 本 地 装 配 电 脑 的 供 应 商 作 出 适 当 的 " 过 渡 安 排 " , 以 行 政 程 序 实 施 。 据 立 法 会 助 理 法 律 顾 问 观 察 所 得 , 从 法 律 角 度 而 言 , 如 能 把 过 渡 安 排 纳 入 规 例 之 内 , 则 较 为 理 想 。 小 组 委 员 会 要 求 当 局 重 新 研 究 过 渡 安 排 是 否 切 实 可 行 。
     
  3.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 当 局 应 就 实 施 申 领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的 规 定 所 引 致 的 影 响 , 为 相 关 行 业 及 市 民 安 排 足 够 的 宣 传 。

6. 小 组 委 员 会 要 求 当 局 , 应 就 其 后 为 解 决 小 组 委 员 会 所 提 出 关 注 的 问 题 而 作 出 的 法 例 及 宣 传 建 议 , 征 询 经 济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才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

7.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日 的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 经 济 局 局 长 表 示 当 局 将 会 跟 进 小 组 委 员 会 提 出 关 注 的 问 题 , 并 会 把 适 当 的 修 订 再 告 知 委 员 。

未 来 路 向

随 物 业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8. 本 条 例 就 " 供 应 " 一 词 所 下 的 定 义 , 原 拟 包 括 藉 一 切 商 业 途 径 向 消 费 者 供 应 任 何 电 气 产 品 的 涵 意 。 这 反 映 出 我 们 的 政 策 目 标 , 就 是 任 何 市 民 均 不 应 获 得 供 应 并 不 符 合 法 例 所 订 安 全 规 格 的 电 气 产 品 。

9. 规 例 适 用 于 任 何 设 计 上 供 家 居 使 用 及 在 香 港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不 过 , 根 据 第 3(2) 条 订 明 , 规 例 不 适 用 于 某 些 特 定 类 别 的 电 气 产 品 , 例 如 经 香 港 过 境 、 在 香 港 制 造 供 出 口 , 或 者 根 据 在 香 港 订 立 的 售 卖 协 议 而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为 解 决 小 组 委 员 会 所 关 注 有 关 规 例 涵 盖 范 围 的 问 题 , 与 其 修 订 条 例 内 有 关 " 供 应 " 一 词 的 定 义 , 倒 不 如 在 规 例 内 增 加 一 项 豁 免 条 款 , 这 样 做 应 较 为 恰 当 。

10. 根 据 规 例 所 载 , 凡 随 物 业 供 应 电 气 产 品 的 人 士 须 提 供 有 关 电 气 产 品 的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不 过 小 组 委 员 会 关 注 到 , 上 述 规 定 对 物 业 交 易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 并 认 为 应 该 收 窄 规 例 规 管 的 范 畴 , 豁 免 在 将 出 售 或 出 租 物 业 内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受 上 述 规 定 管 制 。 因 此 , 有 关 规 例 将 作 修 订 , 不 适 用 于 随 物 业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惟 下 述 情 况 除 外 。

11. 在 研 究 小 组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豁 免 事 项 时 , 我 们 曾 考 虑 假 如 所 有 随 物 业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均 获 豁 免 受 该 规 例 规 管 , 是 否 符 合 公 众 安 全 原 则 。 每 年 , 数 以 万 计 的 新 建 楼 宇 在 推 出 市 场 出 售 前 , 已 由 发 展 商 装 备 各 式 各 样 的 电 气 产 品 。 以 这 种 方 式 供 应 予 消 费 者 使 用 的 电 气 产 品 , 每 年 数 以 十 万 计 。 倘 若 此 类 产 品 获 得 豁 免 , 则 该 规 例 在 规 管 供 应 予 消 费 者 使 用 的 电 气 产 品 的 安 全 事 宜 方 面 , 将 难 以 奏 效 。

12. 另 一 方 面 , 发 展 商 在 接 收 供 安 装 在 新 建 楼 宇 内 的 电 气 产 品 时 , 应 可 轻 易 从 电 气 产 品 供 应 商 取 得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根 据 该 规 例 的 规 定 , 本 地 供 应 商 倘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产 品 的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便 不 得 向 发 展 商 供 应 该 等 产 品 。 如 有 关 产 品 是 由 海 外 供 应 商 直 接 向 发 展 商 提 供 , 该 发 展 商 须 要 求 供 应 商 按 规 例 提 供 相 关 的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13. 鉴 于 发 展 商 随 新 建 楼 宇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数 量 庞 大 , 而 遵 照 规 定 取 得 此 等 产 品 的 安 全 证 明 文 件 亦 非 难 事 , 因 此 , 我 们 认 为 由 发 展 商 随 新 建 楼 宇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不 应 获 豁 免 受 该 规 例 规 管 。

14. 规 例 只 须 管 限 楼 宇 在 入 伙 前 首 次 租 售 (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置 ) 附 连 电 气 产 品 的 楼 宇 , 因 为 此 举 已 足 以 确 定 在 市 面 上 的 有 关 电 气 产 品 是 安 全 的 。 已 安 装 电 气 产 品 的 楼 宇 通 常 是 由 发 展 商 作 首 次 租 售 , 但 有 时 亦 可 能 由 发 展 商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士 租 售 。 我 们 打 算 把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首 次 租 售 的 楼 宇 内 所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亦 纳 入 规 例 的 规 管 范 围 内 。 至 于 其 后 在 转 售 或 再 出 租 该 楼 宇 时 随 楼 宇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则 会 获 豁 免 受 规 例 管 限 。

15.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附 连 电 气 产 品 的 楼 宇 , 也 有 可 能 在 入 伙 后 才 首 次 租 售 。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 我 们 相 信 楼 宇 内 的 电 气 产 品 应 该 是 住 户 从 零 售 商 处 购 买 所 得 , 也 就 不 必 再 加 以 规 管 。 发 展 商 或 其 他 并 非 住 户 的 人 均 不 大 可 能 会 在 新 建 楼 宇 入 伙 后 才 为 楼 宇 安 装 电 气 产 品 , 因 为 这 样 做 既 不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 也 不 方 便 。 因 此 , 我 们 计 划 规 例 涵 盖 的 范 围 不 应 包 括 在 入 伙 当 日 或 之 后 才 首 次 租 售 的 楼 宇 内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16. 概 括 而 言 , 我 们 建 议 修 订 规 例 , 订 明 其 不 适 用 于 在 以 下 情 况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所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是 出 售 物 业 、 出 租 物 业 、 入 住 牌 照 或 许 可 , 或 其 他 物 业 处 置 方 式 的 一 部 分 , 或 是 与 上 述 有 关 或 附 带 供 应 的 ; 不 过 , 楼 宇 首 次 租 售 时 , 而 该 次 租 售 是 在 首 次 入 伙 前 , 随 楼 宇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则 属 例 外 。

17. 有 关 修 订 的 作 用 如 下 ∶
 

  1. 豁 免 在 楼 宇 入 伙 当 日 或 之 后 随 楼 宇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包 括 在 经 翻 新 或 改 建 的 楼 宇 内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以 及
     
  2. 把 随 首 次 租 售 而 尚 未 入 伙 的 楼 宇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保 留 在 规 例 的 规 管 范 围 之 内 - 换 言 之 , 即 规 例 涵 盖 新 建 楼 宇 入 伙 前 随 楼 宇 供 应 的 电 气 产 品 。

平 行 进 口 电 气 产 品 、 二 手 电 气 产 品 或 本 地 装 配 电 脑

18. 机 电 工 程 署 已 与 业 界 商 讨 所 需 的 安 排 , 以 助 业 界 确 保 平 行 进 口 电 气 产 品 、 二 手 电 气 产 品 或 本 地 装 配 电 脑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的 规 定 。

19. 因 此 , 我 们 建 议 修 订 规 例 , 订 明 如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认 为 一 份 证 书 或 测 试 报 告 证 明 电 气 产 品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 便 可 接 纳 该 份 文 件 为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这 项 新 增 条 文 令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在 核 定 证 明 文 件 时 更 为 灵 活 , 可 接 纳 以 下 文 件 为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1. 平 行 进 口 产 品 进 口 商 提 交 由 海 外 出 口 商 、 国 家 核 证 团 体 或 海 外 主 管 机 关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2. 由 一 位 符 合 资 格 的 人 士 ( 如 注 册 电 气 工 人 ) 发 出 的 文 件 , 证 明 二 手 电 气 产 品 安 全 ; 以 及
     
  3. 证 明 一 系 列 本 地 装 配 个 人 电 脑 型 号 的 类 别 测 试 结 果 的 文 件 。

20. 在 规 例 中 增 订 这 项 条 文 , 便 无 需 作 出 任 何 " 过 渡 安 排 " , 而 业 界 在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以 便 达 到 申 领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的 规 定 时 , 也 会 更 有 弹 性 。

21. 机 电 工 程 署 署 长 将 为 业 界 制 订 有 关 符 合 规 例 的 指 引 , 该 指 引 将 载 述 详 细 资 料 , 列 明 平 行 进 口 电 气 产 品 、 二 手 电 气 产 品 或 本 地 装 配 电 脑 的 供 应 商 须 遵 守 的 程 序 。

新 增 修 订

22. 考 虑 过 业 界 的 意 见 及 我 们 制 订 规 例 时 所 得 的 经 验 , 我 们 建 议 在 几 方 面 对 规 例 作 出 轻 微 修 订 。 " 安 全 规 格 " 的 定 义 将 作 修 订 , 改 为 指 明 在 规 例 内 的 所 有 该 等 规 格 , 而 非 仅 指 其 中 部 份 规 格 。 有 关 香 港 实 验 所 认 可 计 划 的 定 义 也 会 作 出 修 订 , 因 为 香 港 认 可 服 务 已 经 设 立 。 此 外 , 我 们 也 会 就 符 合 标 准 声 明 的 编 号 、 电 气 产 品 、 插 头 及 软 电 线 的 标 记 , 以 及 插 头 标 签 的 技 术 规 定 , 作 出 轻 微 修 订 。

宣 传 安 排

23. 当 局 曾 就 《 电 气 产 品 ( 安 全 ) 规 例 》 的 条 文 大 事 宣 传 , 其 中 包 括 申 领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的 规 定 。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四 月 三 日 的 前 立 法 局 会 议 上 , 当 时 经 济 司 表 示 , 根 据 拟 订 规 例 , 住 户 电 气 产 品 供 应 商 将 负 责 确 保 产 品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 他 又 表 示 , 供 应 商 在 供 应 产 品 前 , 必 须 证 明 该 产 品 符 合 有 关 的 安 全 规 定 , 而 为 作 出 证 明 , 有 关 的 产 品 型 号 必 须 获 发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 《 电 气 产 品 ( 安 全 ) 规 例 》 的 主 要 条 文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生 效 时 , 当 局 曾 再 次 宣 传 申 领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的 规 定 。

24. 修 订 规 例 通 过 后 , 当 局 将 会 向 有 关 行 业 及 市 民 进 一 步 预 先 宣 传 申 领 符 合 安 全 规 格 证 明 书 的 规 定 , 才 会 实 施 有 关 规 定 。

经 济 局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