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八日
资料文件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引言
在两个委员会于四月二十八日举行的联席会议上,委员要求政府-
l 检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电力需求的目标比率;
l 除成本外,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l 与两家电力公司商议,在二零零三年《管制计划协议》中期检讨的范畴下,容许和协助可再生能源生产机构/公司使用其供电网络;以及
l 拟订发展和大规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具体时间表。
本文件阐述政府对上述要求的回应。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 在前环境食物局和经济局的支持下,机电工程署于二零零零年开展“香港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研究”,并于二零零二年年底完成。研究确定太阳能、风能、废物转化能源和附设于建筑物的燃料电池很有潜力成为本港大规模应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亦建议政府采纳下列目标比率[1]:在二零一二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电力需求的1%、二零一七年达2%、二零二二年则达3%。研究结果和建议已于二零零三年一月和二月提交能源谘询委员会、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环境谘询委员会和能源效益及节约小组委员会。研究摘要和研究报告全文亦于二零零三年二月上载机电工程署网页,供市民查阅。
3. 作为负责环境保护的政策局,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致力带领本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以进一步改善本港空气质素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在本年稍后会与两家电力公司进行《管制计划协议》的中期检讨,届时会跟进有关事宜。除了要求二零零八年后的电力市场参与者符合向消费者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和收取合理费用的目标外,我们亦会鼓励他们供应更多由可再生能源?生的电力。考虑到除环境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本港能源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会有深远影响,两个政策局会研究如何制定全面政策,以促进可再生能源长远的发展。
检讨可再生能源占电力需求的目标比率
4.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要取得成功,最关键的因素是公众的支持。政府最近就“香港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研究”第一阶段结果进行公众谘询。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2],大部分回应者认为顾问建议的目标(即二零一二年达1%、二零一七年达2%和二零二二年达3%)过于保守。这可能显示公众对可再生能源的接受程度比顾问预期的为高。因此,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正检讨顾问所建议的目标,以切合市民大众的最新期望。不过,在决定如何在二零零八年后的电力市场中落实有关目标之前,政府须考虑该等目标是否切实可行,以及对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电费可能造成的影响。
使用可再生能源对环境和社会的效益
5. 在制订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政策时,除考虑成本因素外,政府必然也会顾及对环境和社会的效益。更广泛地采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不能逆转的全球趋势,这不但由于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排放温室气体或空气污染物,因此较为环保,也由于采用这类能源可减少依赖可枯竭的燃料源。由于煤和天然气等燃料的自然存量终有一天会耗尽,这类燃料的价格也会愈来愈高。
6. 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成本,一般来说仍比采用化石燃料为高,尤其是未计算燃烧化石燃料所带来的隐藏性社会和健康成本。但随着科技的进步,风能的成本在过去多年已愈来愈具竞争力。事实上,目前风力涡轮发电的单位成本,比燃煤或燃气发电的单位成本只是稍高而已。从上述表面情况看来,若以风能为主及从其对发电成本的影响而言,重新检讨可再生能源占发电组合的目标应属可为。因为新目标将更有助减少本港温室气体的排放及改善环境。
与两家电力公司商议让第三者使用其供电网络
7. 我们会通过稍后进行的《管制计划协议》中期检讨,争取两家电力公司的支持,为可再生能源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首先,我们会鼓励两家电力公司资助更多可再生能源计划,或直接推行这类计划。同时,我们会要求它们为第三者的可再生能源计划设施接驳其供电网络提供更多方便。这些措施可让有意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的公私营机构,试行各种可再生能源科技,从中汲取本地运作的经验和累积知识。虽然任何对《管制计划协议》的修改,均须得到协议双方的同意才能落实,但是我们相信两家电力公司有能力而且愿意对上述建议作出积极的回应。从它们在我们提出建议之前已主动推广可再生能源,可见一斑。
发展及大规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时间表
8. 我们须订立本港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最佳目标,这些目标应该对环境有显著裨益,而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负担或妨碍经济发展。因此,在二零零八年后电力市场检讨中,我们须审慎考虑可再生能源应占的比重。为此,经济发展及劳工局与环境运输及工务局会继续紧密合作。由于二零零八年后电力市场检讨仍在计划阶段,政府暂时无法订出发展及大规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具体时间表。不过,我们在逐步制订未来路向的同时,会与各位委员和其他有兴趣的人士保持紧密沟通。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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