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生物多樣性公約》(《公約》)在一九九二年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高峰會上通過,並於一九九三年正式實施。這是一條關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的國際性條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是在二零零零年根據公約而通過,就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基因改造生物的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 訂定條文。《公約》及《議定書》的文本可在這裏下載。
《公約》及《議定書》在香港的實施可更進一步保育本地的生物多樣性。隨著香港法例第607章《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條例》)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生效,香港現時的自然保育政策及措施基本上跟《公約》及《議定書》的目標和規定相符。《公約》及《議定書》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延伸至香港。我們會繼續致力於自然保育及保護我們珍貴的天然資源,使現在及將來的市民均可共享它們。
香港法例第607章《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條例》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生效,以落實執行議定書及管制基因改造生物的環境釋出及進出口。《條例》的目的是保護本地的生物多樣性,使其免受擬向環境釋出(例如進行商業耕作或為科學研究而進行的田間試驗)的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潛在不利影響。
根據《條例》,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或輸入擬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須事先獲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的核准。另外,包含有基因改造生物的貨物批次,在輸入或輸出時須附同訂明文件。詳細的文件規定在香港法例第607A章《基因改造生物(進出口須備的文件)規例》中列出。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指引及文件規定指引,以及其他有關基因改造生物管制的實用資料,都已上載至基因改造生物紀錄冊供公眾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