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文 件 ︰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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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議 員 簡 介 "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 顧 問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
背 景
2. 鑑 於 全 球 和 區 內 的 發 展 趨 勢 , 及 在 未 來 需 要 處 理 的 長 遠 問 題 , 政 府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委 託 顧 問 就 "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 展 開 獨 立 研 究 , 作 為 第 一 步 工 作 。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要 證 實 提 高 本 港 兩 家 電 力 供 應 公 司 的 聯 網 容 量 和 鼓 勵 供 電 行 業 的 競 爭 是 否 對 消 費 者 有 利 。 政 府 特 別 要 求 顧 問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完 成 以 下 兩 項 工 作 :
第 一 項 工 作 : | 就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中 電 ) 和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港 燈 )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一 事 , 評 估 其 潛 在 成 本 、 效 益 及 其 他 引 致 的 相 關 事 宜 。 | |
第 二 項 工 作 : | 評 估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內 形 成 競 爭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評 估 其 他 形 式 的 市 場 結 構 , 並 識 別 出 最 佳 的 市 場 結 構 。 |
3. 研 究 結 果 所 反 映 的 是 顧 問 經 獨 立 分 析 的 意 見 。 顧 問 提 交 的 最 後 報 告 , 篇 幅 長 達 1 6 0 多 頁 。 由 於 報 告 內 容 涉 及 大 量 技 術 性 辭 彙 , 故 只 提 供 英 文 本 。 我 們 已 把 報 告 文 本 送 交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 以 供 議 員 參 閱 。 為 方 便 議 員 審 議 有 關 事 宜 , 現 於 本 文 附 件 載 列 報 告 的 行 政 摘 要 ( 此 摘 要 備 有 中 英 文 本 ) 。 此 外 , 議 員 亦 可 在 經 濟 局 的 網 頁 查 閱 最 後 報 告 及 行 政 摘 要 。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info.gov.hk/esb/new/index.htm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第 一 項 工 作 : 聯 網
4. 下 文 概 述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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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現 時 的 聯 網 裝 置 , 容 量 有 限 。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雖 在 技 術 上 可 行 , 但 可 能 有 一 些 在 工 作 及 時 間 方 面 的 限 制 , 需 要 再 作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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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可 能 會 帶 來 若 干 益 處 , 但 聯 網 系 統 能 為 香 港 帶 來 的 益 處 較 其 他 地 區 有 限 , 這 是 由 於 本 港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頂 峰 負 荷 模 式 及 發 電 廠 的 種 類 分 別 不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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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由 目 前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有 效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 政 府 不 能 要 求 電 力 公 司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 故 此 , 兩 家 公 司 如 非 自 願 接 受 , 政 府 難 以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之 前 要 求 它 們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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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顧 問 所 分 析 的 最 低 成 本 方 案 , 就 提 高 發 電 容 量 的 規 劃 而 言 , 港 燈 的 系 統 和 中 電 的 系 統 被 視 作 同 一 個 系 統 來 處 理 。 因 此 , 大 幅 提 高 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的 聯 網 容 量 , 可 把 中 電 的 發 電 容 量 用 來 支 援 港 燈 的 供 電 範 圍 。 在 基 本 情 況 下 , 港 燈 需 於 短 期 內 在 其 系 統 內 增 加 發 電 容 量 ; 與 之 相 比 , 提 高 聯 網 容 量 的 方 案 可 帶 來 的 整 體 經 濟 利 益 , 相 等 於 在 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為 止 的 一 段 期 間 內 每 千 瓦 小 時 電 費 平 均 減 少 0.4 仙 。 不 過 , 該 等 經 濟 利 益 不 會 由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用 戶 均 分 。 與 基 本 情 況 比 較 , 提 高 聯 網 容 量 的 方 案 會 令 港 燈 的 電 費 下 降 , 而 中 電 的 電 費 卻 會 增 加 。
- 短 期 而 言 , 增 加 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的 聯 網 容 量 、 延 遲 增 加 發 電 容 量 , 以 及 聯 合 計 劃 發 電 機 產 電 這 三 項 措 施 , 雖 然 能 令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下 的 電 費 隨 着 成 本 減 少 而 有 所 下 降 , 帶 來 經 濟 利 益 , 但 該 等 措 施 亦 可 能 存 在 風 險 , 因 為 從 日 後 引 入 競 爭 的 角 度 來 看 , 中 電 的 競 爭 力 或 會 加 強 , 但 港 燈 的 競 爭 力 則 會 減 弱 , 這 樣 可 能 有 損 消 費 者 的 較 長 遠 利 益 。 然 而 , 基 於 競 爭 及 技 術 理 由 , 聯 網 容 量 最 終 也 須 增 加 。
第 二 項 工 作 : 競 爭
5. 下 文 概 述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
6. 要 在 本 港 供 電 業 引 入 競 爭 , 短 期 內 仍 有 幾 方 面 的 限 制 。 主 要 限 制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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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的 條 款 是 專 門 用 來 規 管 個 別 電 力 公 司 的 業 務 , 與 自 由 競 爭 的 概 念 並 不 相 乎 。 假 如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仍 然 保 留 , 而 市 場 上 又 只 有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 則 根 本 不 可 能 有 競 爭 的 空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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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使 用 的 132 千 伏 聯 網 裝 置 的 輸 電 容 量 頗 為 有 限 , 並 不 利 於 促 進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全 面 競 爭 。 要 在 市 場 引 入 競 爭 , 就 必 須 先 行 安 裝 容 量 大 的 聯 網 裝 置 。
- 華 南 地 區 的 供 電 網 絡 或 可 供 應 廉 宜 的 電 力 , 並 在 未 來 可 能 幫 助 香 港 在 本 地 供 電 業 引 入 更 多 的 競 爭 。 不 過 , 在 內 地 的 供 電 業 重 整 結 構 前 , 有 大 型 供 電 公 司 進 軍 本 港 電 力 市 場 的 機 會 不 大 。
7. 顧 問 指 出 四 種 可 能 出 現 的 市 場 結 構 , 並 加 以 評 估 。 這 四 種 市 場 結 構 分 別 為 " 縱 向 結 合 " 模 式 、 " 單 一 批 發 買 家 " 模 式 、 " 眾 多 批 發 買 家 " 模 式 及 " 零 售 競 爭 " 模 式 。 現 時 , 本 港 市 場 屬 " 縱 向 結 合 " 模 式 , 即 電 力 公 司 負 責 整 體 供 電 業 務 , 包 括 發 電 、 輸 電 、 配 電 以 及 售 電 , 為 個 別 供 電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 顧 問 認 為 , 市 場 如 以 這 個 模 式 運 作 , 即 使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及 把 電 力 集 中 共 同 使 用 可 使 消 費 者 得 益 , 但 這 些 轉 變 本 身 並 不 能 促 進 競 爭 。 至 於 顧 問 提 出 的 其 他 模 式 均 各 具 特 色 , 其 中 包 括 把 發 電 業 務 與 輸 電 、 配 電 及 售 電 業 務 分 開 、 輸 電 網 絡 由 獨 立 系 統 營 運 機 構 經 營 、 通 過 競 爭 性 招 標 方 式 購 買 新 的 發 電 裝 置 , 以 及 在 發 電 、 批 發 或 零 售 層 面 又 或 在 一 個 以 上 的 層 面 引 入 不 同 程 度 的 競 爭 。
8. 至 於 在 香 港 發 展 一 個 更 具 競 爭 力 的 市 場 結 構 方 面 , 顧 問 的 主 要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現 時 的 市 場 結 構 最 早 要 到 二 零 零 九 年 才 適 宜 作 出 重 大 改 革 , 理 由 是 在 此 之 前 在 發 電 層 面 引 入 競 爭 在 實 際 上 並 不 可 能 。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之 後 , 我 們 或 可 在 發 電 商 之 間 及 批 發 層 面 引 入 競 爭 ( 尤 其 是 當 華 南 地 區 的 供 電 業 發 展 足 以 支 持 區 內 的 發 電 商 參 與 競 爭 時 ) , 以 至 最 終 在 零 售 層 面 也 引 入 競 爭 。
9. 顧 問 認 為 , 若 引 入 競 爭 , 現 時 的 供 電 業 結 構 便 需 作 出 一 些 重 組 安 排 , 而 發 電 及 輸 電 的 業 務 有 可 能 須 分 開 營 運 。 在 輸 電 、 配 電 及 售 電 業 務 方 面 , 我 們 將 需 要 採 用 一 套 有 別 於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的 監 管 方 式 。 我 們 可 引 入 不 同 的 模 式 , 以 顧 及 多 項 不 同 因 素 , 包 括 內 地 的 發 展 及 供 電 業 結 構 。 不 過 , 顧 問 認 為 , 單 一 批 發 買 家 模 式 可 以 用 作 不 同 發 展 途 徑 的 共 同 起 點 。 根 據 這 個 模 式 , 我 們 可 在 發 電 層 面 上 讓 售 電 商 互 相 競 爭 。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意 見
10. 當 局 已 把 顧 問 報 告 和 研 究 結 果 提 交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1 。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意 見 載 列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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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項 研 究 是 政 府 規 劃 本 港 供 電 市 場 日 後 發 展 的 重 要 第 一 步 。 顧 問 就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路 向 表 達 意 見 , 並 指 出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需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及 限 制 。 不 過 很 明 顯 , 我 們 需 要 做 大 量 額 外 的 工 作 , 以 便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制 度 及 規 管 架 構 , 配 合 顧 問 預 期 日 後 的 市 場 結 構 發 展 , 以 及 過 渡 方 式 和 時 間 安 排 。 雖 然 現 行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要 到 二 零 零 八 年 才 屆 滿 , 但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及 早 擬 訂 未 來 路 向 , 以 便 各 有 關 方 面 為 可 能 引 進 的 改 變 作 好 準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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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 定 可 靠 的 電 力 供 應 對 本 港 利 益 極 為 重 要 , 因 此 , 我 們 在 考 慮 改 革 現 行 的 輸 電 系 統 、 規 管 架 構 及 市 場 結 構 時 , 也 須 充 分 考 慮 如 何 保 持 電 力 供 應 穩 定 可 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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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 管 聯 網 本 身 不 會 帶 來 競 爭 , 但 會 有 助 促 進 競 爭 , 特 別 是 當 市 場 上 有 多 個 供 應 商 的 時 候 。 然 而 , 要 實 現 競 爭 可 能 帶 來 的 潛 在 利 益 , 則 取 決 於 能 否 建 立 適 合 的 輸 電 網 絡 及 相 關 的 市 場 和 規 管 架 構 , 從 而 為 香 港 供 電 市 場 引 入 多 個 供 應 商 , 包 括 中 電 , 港 燈 和 日 後 以 華 南 地 區 為 基 地 的 電 力 供 應 商 , 藉 此 引 進 競 爭 。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以 此 為 長 遠 目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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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評 估 各 項 短 期 和 長 期 的 選 擇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包 括 使 用 不 同 燃 料 的 發 電 模 式 所 引 起 的 影 響 , 並 在 考 慮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時 顧 及 有 關 因 素
- 在 成 本 最 低 方 案 的 分 析 當 中 , 假 設 了 中 電 與 港 燈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 及 以 單 一 系 統 模 式 進 行 聯 合 規 劃 。 因 此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2 , 與 現 行 電 費3 比 較 , 或 與 上 文 (c) 段 所 述 促 進 競 爭 後 可 能 帶 來 的 長 遠 利 益 來 比 較 , 數 額 均 屬 頗 少 。 重 要 的 是 , 我 們 在 審 議 該 項 研 究 時 應 顧 及 上 述 和 其 他 有 關 情 況 , 以 確 保 在 討 論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及 促 進 競 爭 的 長 遠 發 展 時 , 不 會 過 分 著 眼 於 相 對 較 少 的 短 期 利 益 。
未 來 路 向
11. 顧 問 已 表 明 這 是 一 項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 並 建 議 在 多 個 範 圍 進 行 深 入 詳 細 研 究 。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指 出 , 當 局 需 要 做 大 量 額 外 的 工 作 , 以 便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制 度 及 規 管 架 構 , 配 合 顧 問 預 期 日 後 的 市 場 結 構 , 以 及 過 渡 方 式 和 時 間 安 排 。 政 府 會 仔 細 審 議 研 究 結 果 , 並 會 進 行 所 需 的 詳 細 研 究 , 以 制 訂 最 符 合 本 港 利 益 的 未 來 路 向 , 。
12. 與 此 同 時 , 我 們 歡 迎 各 議 員 及 其 他 對 此 課 題 有 興 趣 的 人 士 提 出 意 見 。
經 濟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1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能 源 政 策 方 面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成 員 來 自 與 能 源 供 應 、 能 源 效 益 及 節 省 能 源 、 環 保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有 關 的 界 別 。
2 據 顧 問 估 計,最 低 成 本 方 案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將 會 令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在 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為 止 的 一 段 期 間,每 千 瓦 小 時 的 電 費 將 比 基 本 情 況 低 0.4 仙。
3 根 據 中 電 和 港 燈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報,中 電 和 港 燈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平 均 電 費 淨 值 分 別 為 每 千 瓦 小 時 89.48 仙 (未 扣 除 每 千 瓦 小 時 1.82 仙 的 特 別 回 扣 ) 和 90.3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