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文 件﹕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的 發 電 容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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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本 文 載 述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中 電 ) 延 期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裝 設 龍 鼓 灘 發 電 廠 兩 台 發 電 機 組 及 出 售 青 衣 及 青 山 發 電 廠 的 442 兆 瓦 燃 油 輪 機 的 背 景 及 考 慮 因 素 , 以 供 委 員 參 考 。
背 景
2. 在 一 九 九 四 及 一 九 九 五 年 , 中 電 調 低 了 用 電 需 求 的 增 長 預 測 。 為 減 少 預 期 的 過 剩 發 電 容 量 , 保 障 中 電 用 戶 的 利 益 , 政 府 要 求 把 有 關 機 組 延 遲 裝 設 , 尤 其 是 要 求 中 電 實 行 合 約 內 的 延 期 方 案 和 向 供 應 商 要 求 額 外 的 延 期 選 擇 。 因 而 採 取 了 下 列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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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 九 九 五 年 , 中 電 實 行 合 約 內 的 延 期 方 案 , 把 龍 鼓 灘 發 電 廠 第 5 至 第 8 號 發 電 機 組 的 裝 設 時 間 延 期 最 多 達 兩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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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 九 九 六 年 , 政 府 要 求 中 電 就 龍 鼓 灘 發 電 廠 第 5 至 第 8 號 機 組 每 台 各 延 期 五 年 投 產 一 事 提 交 詳 細 建 議 報 告 。 其 後 , 在 考 慮 到 第 5 及 第 6 號 機 組 的 建 造 工 程 已 到 後 期 階 段 , 以 及 在 徵 詢 過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 政 府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與 中 電 議 定 , 第 7 及 第 8 號 機 組 應 初 步 延 期 三 年 ( 分 別 延 期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及 二 零 零 四 年 ) 裝 設 。 至 於 是 否 再 多 延 期 兩 年 , 則 待 一 九 九 九 年 最 後 一 季 進 行 特 別 檢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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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 九 九 七 年 , 中 電 把 442 兆 瓦 燃 油 輪 機 停 產 , 並 從 賬 目 中 註 銷 , 中 電 因 而 不 能 再 從 該 等 機 組 賺 取 准 許 利 潤 。 至 於 該 等 輪 機 的 處 置 方 法 , 則 會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檢 討 中 研 究 ; 以 及
- 為 了 就 發 電 容 量 過 剩 問 題 加 強 日 後 的 保 障 ,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 九 八 年 度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中 期 檢 討 中 , 與 中 電 ( 也 就 這 方 面 與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議 定 一 套 新 機 制 , 以 處 理 日 後 審 批 的 新 機 組 可 能 引 致 的 過 剩 發 電 容 量 。
3. 當 局 一 直 就 上 述 發 展 知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
一 九 九 九 年 特 別 檢 討
4 . 在 獨 立 顧 問 的 協 助 下 , 政 府 已 經 完 成 與 中 電 一 起 進 行 的 特 別 檢 討 。 我 們 已 考 慮 了 所 有 可 行 的 方 案 , 以 期 找 出 在 合 約 及 實 際 情 況 許 可 下 對 中 電 用 戶 有 最 大 益 處 的 方 案 , 有 關 的 結 果 、 詳 細 論 據 及 考 慮 因 素 載 於 隨 附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內 。
經 濟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