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文 件 ︰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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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本 文 件 概 述 公 眾 就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研 究 交 來 的 意 見 。
背 景
2.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 當 局 曾 向 各 委 員 簡 介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顧 問 研 究 ( 該 項 研 究 ) 的 結 果 。 各 委 員 獲 悉 , 市 民 可 在 互 聯 網 上 瀏 覽 該 顧 問 報 告 , 亦 可 就 該 報 告 提 出 意 見 。 現 將 當 日 會 議 致 各 委 員 的 該 份 文 件 夾 於 附 錄 , 以 方 便 參 閱 。
3. 委 員 曾 在 該 日 會 議 上 就 該 項 研 究 提 出 若 干 意 見 , 所 涉 範 圍 包 括 現 時 與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所 訂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的 種 種 限 制 ; 對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股 東 是 否 公 平 ; 電 力 供 應 是 否 穩 定 可 靠 ;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對 日 後 競 爭 和 環 境 的 影 響 , 以 及 與 內 地 供 電 系 統 的 聯 網 問 題 。 委 員 亦 要 求 再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討 論 此 事 。
接 獲 的 公 眾 意 見
4. 該 顧 問 報 告 載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經 濟 局 的 網 頁 ; 市 民 亦 獲 邀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就 顧 問 報 告 提 出 意 見 。 我 們 共 接 獲 八 份 由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其 他 機 構 或 個 人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
5. 這 些 意 見 書 的 焦 點 放 於 顧 問 報 告 的 不 同 部 分 , 其 中 包 括 報 告 所 提 的 最 低 成 本 方 案 ( 即 B 方 案 ) 的 可 行 性 和 益 處 、 本 港 日 後 供 電 業 的 市 場 和 規 管 結 構 , 以 及 供 電 業 重 整 結 構 時 如 何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6. 差 不 多 所 有 意 見 書 都 表 示 , 長 遠 來 說 ,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和 促 進 電 力 供 應 市 場 的 競 爭 , 對 香 港 社 會 和 電 力 用 戶 均 有 好 處 。 他 們 普 遍 認 為 , 放 寬 規 管 和 引 入 競 爭 是 全 球 趨 勢 。 他 們 建 議 政 府 在 考 慮 未 來 路 向 時 , 應 研 究 所 有 相 關 事 宜 , 包 括 電 力 供 應 的 可 靠 程 度 、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 市 場 日 後 的 運 作 情 況 、 在 競 爭 環 境 下 的 規 管 安 排 、 如 何 為 未 來 競 爭 者 提 供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 以 及 其 他 業 內 人 士 的 利 益 等 。
7. 有 些 人 士 則 特 別 指 出 , 電 力 供 應 市 場 的 改 革 工 作 非 常 複 雜 , 並 強 調 有 需 要 早 些 訂 出 二 零 零 八 年 之 後 的 安 排 。 他 們 指 出 , 為 確 保 過 渡 順 利 , 當 局 需 要 考 慮 到 從 現 時 的 市 場 結 構 轉 變 至 未 來 任 何 建 議 的 市 場 結 構 之 間 的 過 渡 安 排 , 以 便 為 未 來 第 三 方 加 入 輸 電 網 絡 早 作 安 排 , 並 且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商 討 電 力 供 應 的 適 當 技 術 和 環 境 標 準 等 事 宜 。 他 們 又 建 議 需 設 立 能 源 業 規 管 機 構 , 推 行 有 關 工 作 , 並 需 設 立 機 制 , 保 障 電 力 供 應 業 重 組 後 不 同 類 別 用 戶 的 利 益 。
8. 至 於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內 所 載 的 B 方 案 可 行 性 問 題 , 則 屬 意 見 紛 紜 。 有 些 意 見 認 為 , 既 然 延 建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港 燈 ) 所 建 議 的 新 發 電 廠 對 經 濟 和 環 境 有 利 , 便 應 採 納 B 方 案 。 但 是 , 他 們 亦 同 意 , 在 實 施 B 方 案 前 , 當 局 必 需 得 到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自 願 同 意 , 並 需 顧 及 電 力 供 應 是 否 可 靠 的 問 題 。 另 有 一 些 人 士 則 認 為 , 在 處 理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商 業 利 益 問 題 上 , 政 府 應 透 過 磋 商 , 與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達 成 協 議 。
9. 另 一 方 面 , 有 些 意 見 指 出 , 鑑 於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有 所 限 制 , B 方 案 未 必 可 行 。 有 些 人 士 則 關 注 到 若 推 行 此 方 案 , 港 燈 的 競 爭 力 或 會 受 到 局 限 , 長 遠 來 說 , 反 而 對 供 電 業 的 市 場 競 爭 造 成 窒 礙 。
10.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對 於 B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持 不 同 意 見 , 其 中 涉 及 關 乎 技 術 的 問 題 , 例 如 現 有 聯 網 系 統 的 能 力 , 以 及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的 先 決 條 件 等 。 其 中 一 家 公 司 認 為 , 可 透 過 商 業 安 排 更 善 用 現 時 的 聯 網 , 或 是 增 設 新 的 聯 網 。 另 一 家 公 司 則 非 常 強 調 電 力 供 應 可 靠 這 點 , 認 為 應 以 協 調 機 制 來 協 調 聯 網 內 所 有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的 電 力 系 統 的 規 劃 和 運 作 情 況 , 並 應 確 保 個 別 系 統 內 有 足 夠 的 備 用 電 量 , 以 保 障 在 輸 電 出 問 題 和 供 電 不 穩 時 , 仍 有 可 靠 的 電 力 供 應 。
未 來 路 向
11.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九 日 的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 我 們 將 向 委 員 講 解 我 們 對 未 來 路 向 的 看 法 。 歡 迎 各 位 委 員 就 此 事 提 出 其 他 意 見 。
經 濟 局
機 電 工 程 署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1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能 源 政 策 方 面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成 員 來 自 與 能 源 供 應 、 能 源 效 益 及 節 省 能 源 、 環 保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有 關 的 界 別 。
2 據 顧 問 估 計 , 最 低 成 本 方 案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 將 會 令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在 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為 止 的 一 段 期 間 , 每 千 瓦 小 時 的 電 費 將 比 基 本 情 況 低 0.4 仙 。
3 根 據 中 電 和 港 燈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報 , 中 電 和 港 燈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平 均 電 費 淨 值 分 別 為 每 千 瓦 小 時 89.48 仙 ( 未 扣 除 每 千 瓦 小 時 1.82 仙 的 特 別 回 扣 ) 和 90.3 仙 。
附 件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研 究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議 員 簡 介 "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 顧 問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
背 景
2. 鑑 於 全 球 和 區 內 的 發 展 趨 勢 , 及 在 未 來 需 要 處 理 的 長 遠 問 題 , 政 府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委 託 顧 問 就 "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 展 開 獨 立 研 究 , 作 為 第 一 步 工 作 。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要 證 實 提 高 本 港 兩 家 電 力 供 應 公 司 的 聯 網 容 量 和 鼓 勵 供 電 行 業 的 競 爭 是 否 對 消 費 者 有 利 。 政 府 特 別 要 求 顧 問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完 成 以 下 兩 項 工 作 :
第 一 項 工 作 : 就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中 電 ) 和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港 燈 )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一 事 , 評 估 其 潛 在 成 本 、 效 益 及 其 他 引 致 的 相 關 事 宜 。
第 二 項 工 作 : 評 估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內 形 成 競 爭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評 估 其 他 形 式 的 市 場 結 構 , 並 識 別 出 最 佳 的 市 場 結 構 。
3. 研 究 結 果 所 反 映 的 是 顧 問 經 獨 立 分 析 的 意 見 。 顧 問 提 交 的 最 後 報 告 , 篇 幅 長 達 1 6 0 多 頁 。 由 於 報 告 內 容 涉 及 大 量 技 術 性 辭 彙 , 故 只 提 供 英 文 本 。 我 們 已 把 報 告 文 本 送 交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 以 供 議 員 參 閱 。 為 方 便 議 員 審 議 有 關 事 宜 , 現 於 本 文 附 件 載 列 報 告 的 行 政 摘 要 ( 此 摘 要 備 有 中 英 文 本 ) 。 此 外 , 議 員 亦 可 在 經 濟 局 的 網 頁 查 閱 最 後 報 告 及 行 政 摘 要 。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info.gov.hk/esb/new/index.htm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第 一 項 工 作 : 聯 網
4. 下 文 概 述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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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現 時 的 聯 網 裝 置 , 容 量 有 限 。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雖 在 技 術 上 可 行 , 但 可 能 有 一 些 在 工 作 及 時 間 方 面 的 限 制 , 需 要 再 作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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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可 能 會 帶 來 若 干 益 處 , 但 聯 網 系 統 能 為 香 港 帶 來 的 益 處 較 其 他 地 區 有 限 , 這 是 由 於 本 港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頂 峰 負 荷 模 式 及 發 電 廠 的 種 類 分 別 不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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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由 目 前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有 效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 政 府 不 能 要 求 電 力 公 司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 故 此 , 兩 家 公 司 如 非 自 願 接 受 , 政 府 難 以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之 前 要 求 它 們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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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顧 問 所 分 析 的 最 低 成 本 方 案 , 就 提 高 發 電 容 量 的 規 劃 而 言 , 港 燈 的 系 統 和 中 電 的 系 統 被 視 作 同 一 個 系 統 來 處 理 。 因 此 , 大 幅 提 高 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的 聯 網 容 量 , 可 把 中 電 的 發 電 容 量 用 來 支 援 港 燈 的 供 電 範 圍 。 在 基 本 情 況 下 , 港 燈 需 於 短 期 內 在 其 系 統 內 增 加 發 電 容 量 ; 與 之 相 比 , 提 高 聯 網 容 量 的 方 案 可 帶 來 的 整 體 經 濟 利 益 , 相 等 於 在 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為 止 的 一 段 期 間 內 每 千 瓦 小 時 電 費 平 均 減 少 0.4 仙 。 不 過 , 該 等 經 濟 利 益 不 會 由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用 戶 均 分 。 與 基 本 情 況 比 較 , 提 高 聯 網 容 量 的 方 案 會 令 港 燈 的 電 費 下 降 , 而 中 電 的 電 費 卻 會 增 加 。
- 短 期 而 言 , 增 加 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的 聯 網 容 量 、 延 遲 增 加 發 電 容 量 , 以 及 聯 合 計 劃 發 電 機 產 電 這 三 項 措 施 , 雖 然 能 令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下 的 電 費 隨 着 成 本 減 少 而 有 所 下 降 , 帶 來 經 濟 利 益 , 但 該 等 措 施 亦 可 能 存 在 風 險 , 因 為 從 日 後 引 入 競 爭 的 角 度 來 看 , 中 電 的 競 爭 力 或 會 加 強 , 但 港 燈 的 競 爭 力 則 會 減 弱 , 這 樣 可 能 有 損 消 費 者 的 較 長 遠 利 益 。 然 而 , 基 於 競 爭 及 技 術 理 由 , 聯 網 容 量 最 終 也 須 增 加 。
第 二 項 工 作 : 競 爭
5. 下 文 概 述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
6. 要 在 本 港 供 電 業 引 入 競 爭 , 短 期 內 仍 有 幾 方 面 的 限 制 。 主 要 限 制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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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的 條 款 是 專 門 用 來 規 管 個 別 電 力 公 司 的 業 務 , 與 自 由 競 爭 的 概 念 並 不 相 乎 。 假 如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仍 然 保 留 , 而 市 場 上 又 只 有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 則 根 本 不 可 能 有 競 爭 的 空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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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使 用 的 132 千 伏 聯 網 裝 置 的 輸 電 容 量 頗 為 有 限 , 並 不 利 於 促 進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全 面 競 爭 。 要 在 市 場 引 入 競 爭 , 就 必 須 先 行 安 裝 容 量 大 的 聯 網 裝 置 。
- 華 南 地 區 的 供 電 網 絡 或 可 供 應 廉 宜 的 電 力 , 並 在 未 來 可 能 幫 助 香 港 在 本 地 供 電 業 引 入 更 多 的 競 爭 。 不 過 , 在 內 地 的 供 電 業 重 整 結 構 前 , 有 大 型 供 電 公 司 進 軍 本 港 電 力 市 場 的 機 會 不 大 。
7. 顧 問 指 出 四 種 可 能 出 現 的 市 場 結 構 , 並 加 以 評 估 。 這 四 種 市 場 結 構 分 別 為 " 縱 向 結 合 " 模 式 、 " 單 一 批 發 買 家 " 模 式 、 " 眾 多 批 發 買 家 " 模 式 及 " 零 售 競 爭 " 模 式 。 現 時 , 本 港 市 場 屬 " 縱 向 結 合 " 模 式 , 即 電 力 公 司 負 責 整 體 供 電 業 務 , 包 括 發 電 、 輸 電 、 配 電 以 及 售 電 , 為 個 別 供 電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 顧 問 認 為 , 市 場 如 以 這 個 模 式 運 作 , 即 使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及 把 電 力 集 中 共 同 使 用 可 使 消 費 者 得 益 , 但 這 些 轉 變 本 身 並 不 能 促 進 競 爭 。 至 於 顧 問 提 出 的 其 他 模 式 均 各 具 特 色 , 其 中 包 括 把 發 電 業 務 與 輸 電 、 配 電 及 售 電 業 務 分 開 、 輸 電 網 絡 由 獨 立 系 統 營 運 機 構 經 營 、 通 過 競 爭 性 招 標 方 式 購 買 新 的 發 電 裝 置 , 以 及 在 發 電 、 批 發 或 零 售 層 面 又 或 在 一 個 以 上 的 層 面 引 入 不 同 程 度 的 競 爭 。
8. 至 於 在 香 港 發 展 一 個 更 具 競 爭 力 的 市 場 結 構 方 面 , 顧 問 的 主 要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現 時 的 市 場 結 構 最 早 要 到 二 零 零 九 年 才 適 宜 作 出 重 大 改 革 , 理 由 是 在 此 之 前 在 發 電 層 面 引 入 競 爭 在 實 際 上 並 不 可 能 。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之 後 , 我 們 或 可 在 發 電 商 之 間 及 批 發 層 面 引 入 競 爭 ( 尤 其 是 當 華 南 地 區 的 供 電 業 發 展 足 以 支 持 區 內 的 發 電 商 參 與 競 爭 時 ) , 以 至 最 終 在 零 售 層 面 也 引 入 競 爭 。
9. 顧 問 認 為 , 若 引 入 競 爭 , 現 時 的 供 電 業 結 構 便 需 作 出 一 些 重 組 安 排 , 而 發 電 及 輸 電 的 業 務 有 可 能 須 分 開 營 運 。 在 輸 電 、 配 電 及 售 電 業 務 方 面 , 我 們 將 需 要 採 用 一 套 有 別 於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的 監 管 方 式 。 我 們 可 引 入 不 同 的 模 式 , 以 顧 及 多 項 不 同 因 素 , 包 括 內 地 的 發 展 及 供 電 業 結 構 。 不 過 , 顧 問 認 為 , 單 一 批 發 買 家 模 式 可 以 用 作 不 同 發 展 途 徑 的 共 同 起 點 。 根 據 這 個 模 式 , 我 們 可 在 發 電 層 面 上 讓 售 電 商 互 相 競 爭 。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意 見
10. 當 局 已 把 顧 問 報 告 和 研 究 結 果 提 交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1 。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意 見 載 列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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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項 研 究 是 政 府 規 劃 本 港 供 電 市 場 日 後 發 展 的 重 要 第 一 步 。 顧 問 就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路 向 表 達 意 見 , 並 指 出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需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及 限 制 。 不 過 很 明 顯 , 我 們 需 要 做 大 量 額 外 的 工 作 , 以 便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制 度 及 規 管 架 構 , 配 合 顧 問 預 期 日 後 的 市 場 結 構 發 展 , 以 及 過 渡 方 式 和 時 間 安 排 。 雖 然 現 行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要 到 二 零 零 八 年 才 屆 滿 , 但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及 早 擬 訂 未 來 路 向 , 以 便 各 有 關 方 面 為 可 能 引 進 的 改 變 作 好 準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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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 定 可 靠 的 電 力 供 應 對 本 港 利 益 極 為 重 要 , 因 此 , 我 們 在 考 慮 改 革 現 行 的 輸 電 系 統 、 規 管 架 構 及 市 場 結 構 時 , 也 須 充 分 考 慮 如 何 保 持 電 力 供 應 穩 定 可 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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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 管 聯 網 本 身 不 會 帶 來 競 爭 , 但 會 有 助 促 進 競 爭 , 特 別 是 當 市 場 上 有 多 個 供 應 商 的 時 候 。 然 而 , 要 實 現 競 爭 可 能 帶 來 的 潛 在 利 益 , 則 取 決 於 能 否 建 立 適 合 的 輸 電 網 絡 及 相 關 的 市 場 和 規 管 架 構 , 從 而 為 香 港 供 電 市 場 引 入 多 個 供 應 商 , 包 括 中 電 , 港 燈 和 日 後 以 華 南 地 區 為 基 地 的 電 力 供 應 商 , 藉 此 引 進 競 爭 。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以 此 為 長 遠 目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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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評 估 各 項 短 期 和 長 期 的 選 擇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 包 括 使 用 不 同 燃 料 的 發 電 模 式 所 引 起 的 影 響 , 並 在 考 慮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時 顧 及 有 關 因 素 。
- 在 成 本 最 低 方 案 的 分 析 當 中 , 假 設 了 中 電 與 港 燈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 及 以 單 一 系 統 模 式 進 行 聯 合 規 劃 。 因 此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2 , 與 現 行 電 費 3 比 較 , 或 與 上 文 ( c ) 段 所 述 促 進 競 爭 後 可 能 帶 來 的 長 遠 利 益 來 比 較 , 數 額 均 屬 頗 少 。 重 要 的 是 , 我 們 在 審 議 該 項 研 究 時 應 顧 及 上 述 和 其 他 有 關 情 況 , 以 確 保 在 討 論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及 促 進 競 爭 的 長 遠 發 展 時 , 不 會 過 分 著 眼 於 相 對 較 少 的 短 期 利 益 。
未 來 路 向
11. 顧 問 已 表 明 這 是 一 項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 並 建 議 在 多 個 範 圍 進 行 深 入 詳 細 研 究 。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指 出 , 當 局 需 要 做 大 量 額 外 的 工 作 , 以 便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制 度 及 規 管 架 構 , 配 合 顧 問 預 期 日 後 的 市 場 結 構 , 以 及 過 渡 方 式 和 時 間 安 排 。 政 府 會 仔 細 審 議 研 究 結 果 , 並 會 進 行 所 需 的 詳 細 研 究 , 以 制 訂 最 符 合 本 港 利 益 的 未 來 路 向 , 。
12. 與 此 同 時 , 我 們 歡 迎 各 議 員 及 其 他 對 此 課 題 有 興 趣 的 人 士 提 出 意 見 。
經 濟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