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 香 港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建 議 利 用 管 制 計 劃 下 的 資 產 作 非 關 電 力 的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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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的 會 議 上 ,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 行 政 長 官 指 令 政 府 應 接 納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中 華 電 力 ) 的 建 議 , 准 許 該 公 司 根 據 英 文 版 附 件 所 載 的 三 方 ( 中 華 電 力 、 中 電 數 碼 有 限 公 司 ( 中 電 數 碼 ) 及 政 府 ) 契 約 擬 稿 所 定 的 原 則 , 撥 出 該 公 司 根 據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獲 得 的 部 分 資 產 , 供 中 電 數 碼 營 辦 電 訊 業 務 之 用 。 如 有 需 要 , 該 份 三 方 契 約 擬 稿 的 文 本 或 會 作 字 眼 上 的 修 改 。

背 景 和 論 據

一 般 背 景

2.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一 日 , 電 訊 管 理 局 向 13 間 公 司 發 出 申 領 利 用 電 纜 提 供 對 外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 對 外 固 網 服 務 ) 牌 照 的 意 向 書 , 以 便 分 別 向 各 公 司 發 出 牌 照 。 其 中 一 間 公 司 為 中 電 控 股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中 電 數 碼 。 由 中 電 控 股 擁 有 的 公 司 還 包 括 為 九 龍 、 新 界 和 大 多 數 離 島 等 地 區 供 應 電 力 的 中 華 電 力 。

3. 中 電 數 碼 在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提 交 的 業 務 建 議 書 中 表 示 , 該 公 司 擬 在 香 港 與 深 圳 之 間 引 進 新 的 通 訊 容 量 , 並 計 劃 利 用 中 華 電 力 的 供 電 設 施 敷 設 所 需 的 光 纖 電 纜 , 由 一 個 擬 設 於 沙 田 的 交 換 站 一 直 延 伸 過 境 ( 下 稱 " 指 定 路 綫 " ) 。 其 後 , 中 華 電 力 向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書 ( 中 電 數 碼 光 纖 鏈 路 ) , 提 議 撥 出 該 公 司 部 分 設 施 和 提 供 某 些 服 務 供 中 電 數 碼 使 用 , 以 便 該 公 司 營 辦 電 訊 服 務 。

中 華 電 力 的 建 議

4. 根 據 中 電 數 碼 光 纖 鏈 路 建 議 , 中 華 電 力 計 劃 向 中 電 數 碼 提 供 以 下 設 施 :
 

  1. 架 空 電 纜 - 中 電 數 碼 會 把 光 纖 電 纜 包 裹 於 中 華 電 力 現 有 的 部 分 架 空 電 纜 上 ( 全 長 約 27 公 里 ) ;
     
  2. 電 纜 管 道 - 中 電 數 碼 會 在 中 華 電 力 的 部 分 地 底 電 纜 管 道 內 敷 設 光 纖 電 纜 ( 全 長 約 10 公 里 ) ; 以 及
     
  3. 辦 公 地 方 - 中 電 數 碼 會 租 用 中 華 電 力 辦 公 室 及 變 電 站 的 部 分 地 方 , 用 以 支 援 該 公 司 的 運 作 。

5. 中 華 電 力 表 示 , 即 使 該 公 司 與 中 電 數 碼 屬 同 一 集 團 ( 中 電 控 股 ) , 但 由 於 兩 者 在 法 律 上 為 獨 立 實 體 , 故 將 會 按 一 般 交 易 原 則 簽 訂 提 供 有 關 設 施 的 協 議 。 中 電 數 碼 光 纖 鏈 路 建 議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商 業 安 排 :

(a) 租 用 中 華 電 力 根 據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獲 得 的 資 產
 

      (i) 出 租 上 文 第 4(a) 至 (b) 段 所 載 中 華 電 力 的 電 力 設 施 所 得 的 收 入 , 將 會 由 其 用 戶 ( 即 作 為 管 制 計 劃 範 圍 內 的 收 入 ) 和 股 東 ( 即 作 為 管 制 計 劃 範 圍 以 外 的 收 入 ) 按 95/5 的 比 率 攤 分 ; 以 及
  (ii) 出 租 上 文 第 4(c) 段 所 述 辦 公 地 方 所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 將 悉 數 撥 為 用 戶 的 得 益 。

 

(b) 中 華 電 力 向 中 電 數 碼 提 供 的 服 務

中 華 電 力 將 會 悉 數 收 回 向 中 電 數 碼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務 的 成 本 ( 例 如 員 工 成 本 、 物 料 及 服 務 成 本 、 間 接 費 用 等 等 ) 。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由 中 華 電 力 在 供 電 設 施 內 敷 設 光 纖 電 纜 的 實 際 工 程 , 而 光 纖 本 身 的 成 本 亦 由 中 電 數 碼 承 擔 。 敷 設 工 程 成 本 不 會 列 作 管 制 計 劃 範 圍 內 的 資 產 或 營 運 開 支 , 而 是 會 由 中 華 電 力 一 筆 過 向 中 電 數 碼 收 回 。 這 種 做 法 , 與 中 電 集 團 屬 下 公 司 之 間 沿 用 的 交 互 收 費 安 排 一 致 。 任 何 經 常 遞 增 開 支 及 維 修 開 支 , 則 會 定 期 以 同 樣 方 式 收 回 。

(c) 終 止 條 款

建 議 預 期 中 華 電 力 與 中 電 數 碼 之 間 的 安 排 將 會 持 續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為 止 。 中 華 電 力 不 會 向 中 電 數 碼 退 還 在 下 文 第 9 段 所 指 的 租 金 , 除 非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才 會 按 比 例 退 款 :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即 現 行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失 效 的 日 期 ) 以 前 的 任 何 期 間 , 中 華 電 力 非 因 本 身 過 失 而 未 能 提 供 持 續 使 用 在 指 定 路 綫 內 上 文 第 4 (a) 及 (b) 段 所 述 設 施 的 權 利 。

(d) 恢 復 原 狀

中 華 電 力 與 中 電 數 碼 之 間 的 合 約 安 排 一 旦 終 止 , 中 電 數 碼 將 須 移 走 其 資 產 。 中 電 數 碼 若 未 能 在 六 個 月 內 移 走 其 資 產 , 中 華 電 力 將 有 權 把 該 等 資 產 當 作 棄 置 資 產 處 理 及 可 安 排 把 該 等 資 產 移 走 棄 置 , 而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費 用 , 將 由 中 電 數 碼 向 中 華 電 力 悉 數 付 還 。 中 華 電 力 亦 可 變 賣 該 等 資 產 , 該 等 資 產 所 引 致 的 責 任 , 不 會 由 中 華 電 力 的 電 力 用 戶 承 擔 。

6. 為 確 保 電 力 用 戶 無 須 承 擔 額 外 的 或 有 責 任 , 中 華 電 力 將 會 通 過 訂 明 免 責 條 款 、 設 定 法 律 責 任 上 限 和 加 購 保 險 , 為 任 何 增 加 的 風 險 提 供 保 障 。 中 華 電 力 已 承 諾 , 其 用 戶 所 承 擔 的 或 有 責 任 或 成 本 , 不 會 較 未 落 實 建 議 前 為 多 。

對 中 華 電 力 所 提 建 議 的 評 估

7. 中 華 電 力 的 建 議 為 管 制 計 劃 帶 來 的 任 何 收 入 , 都 會 惠 及 其 用 戶 。 此 外 , 中 電 數 碼 提 供 的 電 訊 服 務 , 亦 會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對 外 電 訊 市 場 引 入 更 多 競 爭 。 因 此 , 只 要 供 電 安 全 、 可 靠 程 度 和 運 作 效 能 不 受 影 響 、 商 業 安 排 可 予 接 受 、 中 華 電 力 用 戶 無 須 承 擔 額 外 的 或 有 責 任 或 成 本 、 以 及 沒 有 其 他 不 能 接 受 的 政 策 影 響 , 有 關 建 議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 (a) 對 供 電 安 全 、 可 靠 程 度 和 運 作 效 能 的 影 響

8. 作 為 替 中 電 數 碼 安 裝 和 保 養 光 纖 電 纜 的 工 程 承 辦 商 , 中 華 電 力 已 表 示 會 利 用 經 驗 證 的 技 術 , 在 其 系 統 內 加 設 光 纖 電 纜 , 並 會 悉 心 策 劃 , 以 免 供 電 受 到 干 擾 。 電 訊 管 理 局 經 研 究 過 中 華 電 力 提 供 的 資 料 後 , 表 示 光 纖 包 裹 技 術 是 經 驗 證 的 技 術 , 而 沿 供 電 電 纜 或 在 電 纜 中 敷 設 光 纖 作 電 訊 用 途 , 也 是 其 他 國 家 常 用 的 做 法 。 機 電 工 程 署 認 為 , 雖 然 在 電 力 系 統 內 加 設 光 纖 電 纜 , 或 會 在 電 力 供 應 方 面 帶 來 一 些 風 險 , 但 只 要 有 妥 善 的 設 計 、 安 裝 和 維 修 保 養 , 這 方 面 的 風 險 應 可 減 至 最 低 和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機 電 工 程 署 的 技 術 顧 問 - 美 國 奔 馳 駱 公 司 沒 有 發 現 曾 有 任 何 由 於 加 設 光 纖 電 纜 而 引 致 供 電 線 路 損 毁 的 事 故 , 同 時 也 沒 有 發 現 任 何 資 料 關 於 在 美 國 或 其 他 地 方 記 錄 在 案 的 損 毁 事 故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 罰 款 。

(b) 商 業 條 款

9. 中 華 電 力 和 政 府 都 同 意 , 中 電 數 碼 租 用 上 文 第 4 段 所 載 的 設 施 , 應 按 市 值 租 金 繳 租 。 在 這 基 礎 上 , 中 華 電 力 和 政 府 皆 同 意 中 華 電 力 應 收 取 中 電 數 碼 一 筆 過 三 千 二 百 萬 元 的 費 用 , 以 獲 取 在 指 定 路 綫 敷 設 一 條 主 電 纜 和 一 條 後 備 電 纜 的 權 利 , 在 15 年 內 營 辨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 中 電 數 碼 租 用 中 華 電 力 辦 公 地 方 ( 包 括 中 華 電 力 辦 公 室 及 變 電 站 ) 的 租 金 會 按 同 區 同 類 樓 宇 的 市 值 租 金 計 算 , 租 金 由 獨 立 的 測 量 師 評 估 , 每 兩 年 檢 討 一 次 。

(c) 中 華 電 力 用 戶 和 股 東 攤 分 出 租 設 施 所 得 收 入

10. 中 華 電 力 同 意 其 用 戶 和 股 東 把 設 施 租 予 中 電 數 碼 或 中 華 電 力 的 任 何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所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按 95/5 的 比 率 分 賬 。

(d) 第 三 方 使 用 權

11. 一 般 來 說 , 中 華 電 力 同 意 在 同 等 地 位 及 類 似 的 商 業 條 款 下 向 中 電 數 碼 及 其 他 固 網 服 務 營 辦 商 提 供 其 設 施 的 使 用 權 。 不 過 , 中 華 電 力 認 為 , 不 宜 硬 性 規 定 該 公 司 必 須 向 其 他 各 方 開 放 使 用 其 資 產 。 然 而 , 中 華 電 力 亦 準 備 向 其 他 對 外 固 網 服 務 營 辦 商 提 供 設 施 使 用 權 , 而 有 關 條 款 將 會 相 當 於 當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和 規 則 及 其 獨 有 商 業 安 排 。 中 華 電 力 在 顧 及 供 電 安 全 和 可 靠 程 度 、 本 身 系 統 的 實 質 限 制 、 申 請 公 司 諸 如 在 技 術 和 營 商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質 素 、 以 及 中 華 電 力 客 戶 及 股 東 的 利 益 等 方 面 , 會 按 每 宗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加 以 評 估 。

(e) 土 地 事 宜

12. 中 華 電 力 就 該 公 司 供 電 所 需 的 架 空 電 纜 、 地 底 電 纜 及 相 關 設 施 , 目 前 擁 有 不 同 種 類 的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地 、 牌 照 或 通 行 權 。 中 華 電 力 可 能 須 取 得 地 政 總 署 的 批 准 , 並 / 或 修 改 相 關 的 私 人 協 約 方 式 批 地 、 牌 照 或 通 行 權 , 方 可 向 中 電 數 碼 提 供 所 需 設 施 , 經 營 非 關 電 力 的 服 務 ; 但 實 際 所 需 的 修 改 , 須 視 乎 中 華 電 力 與 中 電 數 碼 兩 者 之 間 的 協 議 條 款 而 定 。

13.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 第 1 4 條 的 規 定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有 權 在 地 政 總 署 的 同 意 下 , 授 權 電 訊 持 牌 人 進 入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有 意 在 中 電 數 碼 取 得 對 外 固 網 服 務 牌 照 後 , 批 給 該 公 司 有 關 授 權 , 在 中 華 電 力 的 架 空 電 纜 上 包 裹 光 纖 電 纜 和 在 中 華 電 力 的 部 分 地 底 電 纜 管 地 內 敷 設 光 纖 電 纜 , 而 地 政 總 署 亦 已 同 意 有 關 安 排 。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 ,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無 權 指 令 任 何 人 士 進 入 已 批 租 的 獨 有 佔 用 土 地 。 中 電 數 碼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與 有 關 土 地 業 權 人 進 行 談 判 以 達 成 私 人 協 議 , 而 中 電 數 碼 已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承 諾 在 合 理 的 基 礎 上 , 就 裝 設 及 / 或 維 修 保 養 其 設 備 所 引 致 的 實 質 損 毁 , 向 受 影 響 地 段 的 業 權 人 作 出 賠 償 。 中 電 數 碼 就 其 電 纜 路 綫 所 佔 據 的 任 何 政 府 土 地 , 須 根 據 《 土 地 (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 , 向 地 政 署 領 取 土 地 牌 照 。

(f) 中 華 電 力 用 戶 所 獲 的 利 益 及 所 承 受 的 風 險

14. 儘 管 電 訊 管 理 局 和 機 電 工 程 署 均 同 意 有 關 裝 置 的 設 計 和 技 術 已 經 過 驗 證 ( 見 上 文 第 8 段 ) , 但 有 關 裝 置 並 不 能 保 證 絕 無 風 險 。 就 中 華 電 力 用 戶 所 得 的 利 益 而 言 , 假 設 有 關 費 用 全 數 三 千 二 百 萬 元 ( 見 上 文 第 9 段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付 清 , 對 電 費 的 影 響 也 是 微 不 足 道 。

15. 既 然 中 華 電 力 的 電 力 用 戶 所 需 承 受 的 風 險 未 能 明 確 地 識 別 和 量 化 , 而 財 政 和 經 濟 利 益 亦 有 限 , 我 們 認 為 電 力 消 費 者 不 應 因 中 華 電 力 所 提 建 議 而 承 擔 額 外 的 或 有 責 任 或 費 用 是 至 為 重 要 的 。 中 華 電 力 曾 為 此 作 出 保 證 , 而 律 政 司 認 為 政 府 應 與 中 華 電 力 和 中 電 數 碼 簽 訂 一 份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並 可 強 制 執 行 的 協 議 。 載 於 英 文 版 附 件 的 三 方 契 約 定 出 中 華 電 力 及 中 電 數 碼 分 別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需 承 擔 的 責 任 , 以 期 實 施 有 關 的 原 則 - 中 華 電 力 用 戶 所 承 擔 的 或 有 責 任 或 成 本 , 不 會 較 未 落 實 中 電 數 碼 光 纖 鏈 路 建 議 前 為 多 。

結 論

16. 我 們 支 持 中 華 電 力 的 建 議 , 因 為 用 戶 可 從 出 租 該 公 司 部 份 設 施 的 收 入 中 得 到 一 些 好 處 , 同 時 跨 境 電 訊 容 量 亦 有 所 增 加 。 至 於 收 取 市 值 租 金 , 對 於 用 戶 及 中 電 數 碼 未 來 的 競 爭 對 手 來 說 , 都 應 該 是 公 平 的 做 法 。 政 府 將 與 中 華 電 力 及 中 電 數 碼 簽 訂 的 三 方 契 約 , 應 可 保 障 中 華 電 力 的 用 戶 , 以 免 他 們 須 承 受 額 外 風 險 或 承 擔 額 外 的 或 有 責 任 。

對 財 政 和 人 手 的 影 響

17. 若 政 府 根 據 《 電 訊 條 例 》 第 14(1) 條 就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給 予 中 電 數 碼 有 關 授 權 , 則 第 12 及 13 段 所 述 處 理 土 地 事 宜 的 行 政 費 用 將 從 牌 照 費 中 收 回 。 此 外 , 中 電 數 碼 亦 須 繳 付 固 網 牌 照 費 。 這 項 建 議 對 政 府 人 手 並 無 影 響 。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18. 儘 管 現 時 建 議 所 涉 的 款 額 不 大 , 但 中 華 電 力 在 其 管 制 計 劃 範 圍 內 因 出 租 設 施 所 得 的 額 外 收 入 , 應 可 惠 及 用 戶 。 中 電 數 碼 將 投 資 敷 設 於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新 光 纖 鏈 路 , 不 但 會 提 升 香 港 的 對 外 電 訊 容 量 , 而 且 有 助 促 進 競 爭 , 帶 來 經 濟 利 益 。 由 於 自 電 訊 市 場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開 放 以 來 , 中 電 數 碼 已 是 多 家 獲 批 對 外 電 訊 設 施 營 運 牌 照 的 公 司 的 其 中 之 一 , 故 有 關 的 實 際 經 濟 利 益 將 會 很 難 量 化 。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19. 利 用 中 華 電 力 現 有 的 架 空 電 纜 及 地 底 管 道 來 安 裝 或 提 供 新 的 對 外 電 訊 設 施 , 將 可 減 低 建 設 新 設 施 的 需 要 。 這 樣 可 避 免 因 進 行 有 關 建 設 工 程 而 對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

宣 傳

20. 我 們 會 安 排 發 言 人 解 答 公 眾 的 查 詢 。

詢 問

21. 有 關 此 摘 要 的 詢 問 , 可 致 電 2810 2128 與 經 濟 局 首 席 助 理 局 長 黃 彥 勳 先 生 聯 絡 。

經 濟 局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