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文 件 ︰ 電 力: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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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的 目 標, 是 減 低 夏 季 高 峰 期 對 電 力 的 需 求 及 長 期 電 力 需 求 增 長, 以 期 推 遲, 甚 或 避 免 興 建 額 外 發 電 機 組。 這 需 要 由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採 取 措 施, 影 響 用 戶 的 能 源 需 求 量 或 需 求 時 間。

根 據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需 要 發 展 及 推 廣 能 源 效 率 及 節 約 能 源 的 措 施。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同 意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但 卻 表 示 須 獲 得 財 政 上 的 鼓 勵, 才 會 贊 成 推 行 大 規 模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理 由 是 這 些 計 劃 對 其 回 報 有 重 大 影 響, 若 非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他 們 便 可 於 投 資 新 的 發 電 及 配 電 設 施 以 滿 足 需 求 增 長 時 賺 取 回 報。

美 國 奔 馳 駱 工 程 諮 詢 公 司 已 為 政 府 完 成 一 項 研 究, 找 出 最 適 合 香 港 不 同 電 力 用 戶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技 術 及 有 關 的 電 費 規 定, 以 及 最 適 合 這 些 計 劃 和 本 港 情 況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鼓 勵 措 施。

本 文 件 旨 在 告 知 委 員 上 述 顧 問 公 司 的 建 議 及 當 局 的 跟 進 行 動。

顧 問 公 司 的 建 議

顧 問 公 司 建 議 香 港 推 行 一 套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策 略, 其 中 包 括-

 

  • 為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制 定 一 套 鼓 勵 方 案
     
  • 建 議 的 各 項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 衡 量 及 核 實 表 現 的 安 排
     
  • 規 管 架 構

 

以 下 各 段 摘 要 說 明 有 關 建 議。

(a)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鼓 勵 方 案

顧 問 公 司 曾 仔 細 比 較 不 同 的 鼓 勵 方 案, 包 括 海 外 採 用 的 方 案 及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的 擬 議 方 案, 最 後 建 議 採 用 一 套 可 配 合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的 鼓 勵 方 案, 讓 電 力 公 司 可 從 用 電 需 求 方 面 獲 取 相 若 的 收 入, 以 獎 勵 他 們 避 免 在 發 電 設 備 上 作 出 投 資。

上 述 方 案 依 據 一 條 用 以 計 算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的 複 雜 公 式。 該 公 式 把 推 遲 的 資 本 投 資 分 為 屬 於 系 統 可 靠 性 的 成 本 和 屬 於 能 源 生 產 的 成 本, 並 計 及 系 統 已 有 的 備 用 發 電 容 量。 簡 單 來 說, 擬 議 的 鼓 勵 方 案-

  • 鼓 勵 推 行 可 節 省 發 電 設 備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辦 法 是 將 高 峰 期 電 力 需 求 轉 往 非 高 峰 期
     
  • 鼓 勵 推 行 可 促 進 能 源 效 率 及 能 源 節 約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辦 法 是 在 全 日 或 全 年 任 何 時 間 實 施 能 源 節 約; 以 及
     
  • 把 電 力 公 司 透 過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獲 取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的 潛 力, 與 其 充 分 利 用 系 統 的 備 用 發 電 容 量 的 表 現 連 繫 起 來 (即 備 用 容 量 低 時, 獲 得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的 潛 力 便 最 大; 而 備 用 容 量 高 時, 有 關 潛 力 便 最 小)。

 

該 項 鼓 勵 方 案 的 另 一 目 標, 是 鼓 勵 積 極 推 行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每 一 項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均 設 有 最 低 表 現 水 平, 有 關 公 司 必 須 達 到 該 水 平, 才 合 資 格 就 該 計 劃 取 得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在 個 別 計 劃 中, 若 有 關 公 司 的 表 現 超 逾 議 定 目 標, 則 其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可 獲 提 高, 但 不 得 超 逾 某 個 限 額 (例 如 原 來 數 額 的 兩 倍)。 相 反, 若 該 公 司 未 能 達 到 議 定 目 標, 便 只 可 收 回 是 項 計 劃 某 個 比 例 的 成 本。 這 些 與 表 現 有 關 的 規 定, 旨 在 令 電 力 公 司 及 用 戶 在 風 險 與 回 報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的 平 衡。

(b) 建 議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顧 問 公 司 根 據 以 往 在 美 國 的 成 功 經 驗, 以 及 有 關 計 劃 對 香 港 的 適 合 程 度, 為 香 港 建 議 一 套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組 合。 顧 問 公 司 並 建 議,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應 把 他 們 擬 推 行 的 具 體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的 總 成 本, 與 其 他 方 案 (例 如 增 加 發 電 設 備 以 滿 足 需 求) 的 總 成 本 加 以 比 較, 如 發 現 擬 議 計 劃 不 能 為 社 會 帶 來 整 體 節 省, 便 不 應 進 行。

顧 問 公 司 建 議 的 計 劃 分 兩 個 階 段 推 行, 詳 情 如 下。

(i) 第 一 階 段 計 劃 - 即 時 推 行

第 一 階 段 的 計 劃 可 以 即 時 全 面 推 行, 其 中 節 約 能 源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包 括 推 廣 高 效 率 的 照 明、 電 器、 電 熱、 通 風 及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而 節 省 發 電 設 備 的 計 劃, 則 是 推 廣 儲 熱 式 空 調 系 統 (儲 熱 式 空 氣 調 節 涉 及 裝 設 儲 冰 式 空 調 系 統 而 非 一 般 使 用 的 電 冷 凍 系 統)。 顧 問 公 司 亦 建 議 推 行 資 訊 和 教 育 計 劃非 訂 約 分 時 段 收 費 措 施, 鼓 勵 將 高 峰 期 的 電 力 需 求 轉 移 往 非 高 峰 期。

有 部 分 計 劃, 用 戶 在 向 電 力 公 司 出 示 文 件, 證 明 購 買 了 有 關 設 備 後, 可 獲 退 還 款 項, 而 電 力 公 司 亦 會 符 合 資 格 得 到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的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但 其 他 計 劃 由 於 帶 來 的 節 省 效 果 不 能 量 度 及 核 實, 故 電 力 公 司 不 會 因 此 而 得 到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的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顧 問 公 司 建 議, 所 有 第 一 階 段 的 計 劃 應 一 併 推 行, 使 所 有 用 戶 均 有 機 會 參 與, 並 盡 量 減 少 互 相 津 貼 的 情 況。 第 二 階 段 計 劃 展 開 後, 第 一 階 段 計 劃 仍 會 繼 續 推 行。

(ii) 第 二 階 段 計 劃-長 遠 計 劃

待 第 一 階 段 計 劃 總 結 出 經 驗, 以 及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市 場 較 為 成 熟 後, 第 二 階 段 計 劃 便 會 展 開, 其 中 包 括 節 約 能 源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投 標 及 節 省 發 電 設 備 的 訂 約 分 時 段 收 費 措 施。 電 力 公 司 可 透 過 這 些 計 劃 獲 得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的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投 標 在 香 港 是 一 項 新 猷。 但 這 項 計 劃 需 要 有 能 源 服 務 公 司 在 本 港 開 業, 為 需 要 協 助 以 達 致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目 標 的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以 及 為 需 要 專 家 在 其 業 務 運 作 中 找 出 可 節 約 能 源 及 進 行 能 源 管 理 的 公 司 用 戶 提 供 服 務, 滿 足 他 們 的 需 求。 有 關 計 劃 的 運 作 詳 情 如 下-

  • 電 力 公 司 邀 請 能 源 服 務 公 司 投 標, 在 一 段 固 定 的 合 約 期 內, 協 助 節 省 特 定 數 量 的 能 源 及 發 電 設 備, 而 有 關 節 省 必 須 是 可 以 核 實 的
     
  • 能 源 服 務 公 司 找 出 願 意 合 作 的 用 戶, 由 該 公 司 自 費 為 用 戶 改 裝 能 源 效 率 較 高 的 設 備, 或 在 用 戶 的 運 作 內 引 入 能 源 效 益 管 理 措 施
     
  • 能 源 服 務 公 司 每 月 會 獲 電 力 公 司 支 付 款 項 作 為 回 報, 該 筆 款 項 是 成 功 節 省 能 源 及 發 電 設 備 的 價 值 的 一 部 分
     
  • 參 與 的 用 戶 需 繳 交 的 電 費 減 少

 

訂 約 分 時 段 收 費 措 施 一 般 涉 及 電 力 公 司 與 公 司 用 戶 之 間 訂 立 協 議。 根 據 協 議, 用 戶 同 意 在 一 段 特 定 時 間 內 減 低 某 一 特 定 程 度 的 電 力 需 求, 從 而 換 取 經 濟 上 的 鼓 勵, 通 常 是 減 低 電 費。

(c) 衡 量 和 核 實 表 現

顧 問 公 司 建 議, 由 於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鼓 勵 方 案 與 估 計 中 的 計 劃 利 益 密 切 有 關, 因 而 極 之 依 重 對 計 劃 進 行 衡 量 和 核 實, 故 當 局 應 規 定 電 力 公 司 須 如 監 察 供 電 表 現 般, 致 力 衡 量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的 表 現。 顧 問 公 司 已 草 擬 一 套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的 衡 量 和 核 實 方 案, 供 政 府 與 電 力 公 司 進 行 磋 商。

該 套 方 案 提 供 計 算 的 依 據, 應 用 負 荷 調 查 數 據 和 各 項 工 程 估 計 及 統 計 方 法, 並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輔 以 「計 劃 實 施 之 前 及 之 後」 能 源 使 用 的 直 接 電 錶 讀 數, 盡 可 能 準 確 地 算 出 因 實 施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而 引 致 能 源 使 用 的 轉 變。 此 外, 方 案 亦 可 對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進 行 質 量 評 估, 包 括 用 戶 對 計 劃 的 滿 意 程 度。

(d) 規 管 安 排

顧 問 公 司 建 議 採 納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的 規 管 指 引, 以 界 定-

  • 怎 樣 才 構 成 有 效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 電 力 公 司 提 交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策 略 供 政 府 審 批 時 應 遵 從 的 程 序 及 時 間 表
     
  • 計 算 和 收 取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的 認 可 方 法; 以 及
     
  • 調 解 紛 爭 的 程 序。

顧 問 公 司 已 擬 備 建 議 的 規 管 指 引, 供 政 府 與 電 力 公 司 進 行 磋 商。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對 最 高 需 求 及 能 源 耗 用 的 影 響

顧 問 公 司 已 就 實 施 建 議 會 對 最 高 需 求 (以 兆 瓦 計 算) 及 能 源 (以 百 萬 度 電 計 算)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擬 備 初 步 估 計。 有 關 數 據 載 於 附 件。 簡 單 來 說, 顧 問 公 司 表 示,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開 始 實 施 建 議 之 後, 在 發 電 設 備 及 能 源 方 面 的 節 約 會 迅 速 累 積 增 多。 顧 問 公 司 估 計, 可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間 避 免 安 裝 700兆 瓦 的 發 電 設 備。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對 用 戶 的 影 響

對 用 戶 的 影 響 方 面, 顧 問 公 司 表 示, 短 期 來 說,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會 對 電 費 構 成 上 調壓 力, 因 為 必 須 先 支 付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的 費 用, 然 後 才 可 收 到 節 約 能 源 之 效。 不 過, 較 長 遠 來 說, 到 計 劃 日 益 廣 為 接 受 和 大 幅 節 約 實 現 之 後,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便 會 對 電 費 構 成 下 調壓 力。 顧 問 公 司 建 議, 不 應 容 許 電 力 公 司 的 電 費 增 幅, 高 於 沒 有 實 施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時 應 繳 電 費 的 2%。 再 者,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的 費 用 及 鼓 勵 性 質 收 入, 應 透 過 對 客 戶 電 費 單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帳 目 進 行 貸 借 調 整 而 收 回, 方 法 與 收 回 燃 料 費 用 的 現 行 安 排 相 若。

與 電 力 公 司 的 磋 商

政 府 已 與 電 力 公 司 展 開 磋 商, 以 期 達 成 正 式 協 議, 早 日 實 施 全 面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當 局 會 將 此 事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告 知 各 委 員。

經 濟 科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附 件

顧 問 公 司 就 其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建 議 對 最 高 需 求 (以 兆 瓦 計 算) 及 能 源 (以 百 萬 度 電 計 算)
帶 來 的 累 積 影 響 所 作 的 初 步 估 計

年 份 港 燈
(兆 瓦)
港 燈
(百 萬 度 電)
中 電
(兆 瓦)
中 電
(百 萬 度 電)
1997 3 15 9 43
1998 20 62 58 179
1999 47 139 136 402
2000 74 216 214 625
2001 100 290 289 838
2002 126 364 364 1052
2003 153 438 442 1266
2004 180 512 520 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