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文 件 ︰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資 料 及 諮 詢 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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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一 九 九 五 年 八 月,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發 表 關 於 規 管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 煤 氣 公 司 ) 的 報 告。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作 出 回 應, 認 為 目 前 應 該 是 適 當 的 時 候 政 府 與 該 公 司 正 式 訂 立 雙 方 同 意 的 諮 詢 安 排, 以 提 高 釐 定 收 費 機 制 和 加 費 理 據 的 透 明 度, 確 保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到 保 障。 此 外, 這 些 安 排 亦 應 簡 單 而 明 確。
其 後, 煤 氣 公 司 自 願 與 政 府 訂 立 資 料 及 諮 詢 協 議 ( 協 議 )。
目 前 情 況
經 過 廣 泛 的 討 論,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三 日 與 煤 氣 公 司 訂 立 正 式 的 資 料 及 諮 詢 協 議, 而 協 議 條 款 是 雙 方 都 接 納 的。 下 文 各 段 列 述 協 議 的 要 點。
協 議
煤 氣 公 司 不 受 政 府 任 何 形 式 的 規 管, 協 議 是 該 公 司 自 願 與 政 府 訂 立 的。 協 議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高 煤 氣 公 司 釐 定 收 費 機 制 和 建 議 加 費 理 據 的 透 明 度。 為 了 提 高 透 明 度, 煤 氣 公 司 已 同 意 向 公 眾 公 開 若 干 關 於 該 公 司 的 資 料, 而 這 些 資 料 以 往 是 沒 有 公 開 過 的, 並 同 意 與 政 府 進 行 一 系 列 自 願 性 質 的 諮 詢 程 序。
協 議 的 要 點 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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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議 的 年 期
協 議 為 期 三 年, 直 至 二 ○ ○ ○ 年 四 月 二 日 止。 如 非 經 雙 方 同 意, 協 議 不 會 修 改。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三 日 開 始, 政 府 與 煤 氣 公 司 會 討 論 延 長 協 議 年 期 的 事 宜, 其 中 包 括 可 能 須 作 出 的 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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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議 的 適 用 範 圍
協 議 適 用 於 煤 氣 公 司 在 本 港 主 要 的 煤 氣 業 務 及 與 煤 氣 有 關 業 務 的 財 政 事 宜, 但 不 包 括 與 煤 氣 外 銷 有 關 的 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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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開 公 司 資 料
煤 氣 公 司 每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該 公 司 的 財 政 及 運 作 資 料, 市 民 亦 可 獲 取 這 些 資 料。 此 外, 該 公 司 也 會 向 政 府 提 供 直 接 有 關 的 資 料 以 澄 清 釐 定 收 費 機 制 及 加 費 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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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 詢 程 序
煤 氣 公 司 須 徵 詢 政 府 的 意 見, 並 在 接 獲 要 求 時, 就 收 費 調 整、 系 統 方 面 的 重 要 添 置 或 保 養 月 費 的 增 減, 向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局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資 料 簡 介。 如 有 需 要, 該 公 司 亦 會 向 上 述 兩 個 委 員 會 簡 介 有 關 向 市 民 供 應 煤 氣 的 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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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政 府 與 煤 氣 公 司 對 協 議 或 其 釋 義 的 爭 議 或 分 歧 若 懸 而 未 決, 須 交 由 雙 方 指 定 的 單 一 仲 裁 人 在 香 港 作 出 仲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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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止 協 議
I若 政 府 或 煤 氣 公 司 認 為 協 議 的 規 定 並 不 符 合 消 費 者 或 該 公 司 的 利 益, 則 可 終 止 該 協 議, 但 須 在 終 止 協 議 不 少 於 28日 之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布 政 司 署
經 濟 科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