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八日
資料文件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引言
在兩個委員會於四月二十八日舉行的聯席會議上,委員要求政府-
l 檢討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電力需求的目標比率;
l 除成本外,考慮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和社會效益;
l 與兩家電力公司商議,在二零零三年《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的範疇下,容許和協助可再生能源生產機構/公司使用其供電網絡;以及
l 擬訂發展和大規模應用可再生能源的具體時間表。
本文件闡述政府對上述要求的回應。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2. 在前環境食物局和經濟局的支持下,機電工程署於二零零零年開展“香港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研究”,並於二零零二年年底完成。研究確定太陽能、風能、廢物轉化能源和附設於建築物的燃料電池很有潛力成為本港大規模應用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亦建議政府採納下列目標比率[1]:在二零一二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電力需求的1%、二零一七年達2%、二零二二年則達3%。研究結果和建議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和二月提交能源諮詢委員會、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環境諮詢委員會和能源效益及節約小組委員會。研究摘要和研究報告全文亦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上載機電工程署網頁,供市民查閱。
3. 作為負責環境保護的政策局,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致力帶領本港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以進一步改善本港空氣質素和減少温室氣體的排放。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在本年稍後會與兩家電力公司進行《管制計劃協議》的中期檢討,屆時會跟進有關事宜。除了要求二零零八年後的電力市場參與者符合向消費者提供可靠的電力供應和收取合理費用的目標外,我們亦會鼓勵他們供應更多由可再生能源?生的電力。考慮到除環境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本港能源業和經濟的持續發展也會有深遠影響,兩個政策局會研究如何制定全面政策,以促進可再生能源長遠的發展。
檢討可再生能源佔電力需求的目標比率
4.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如要取得成功,最關鍵的因素是公眾的支持。政府最近就“香港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研究”第一階段結果進行公眾諮詢。根據所收集到的意見[2],大部分回應者認為顧問建議的目標(即二零一二年達1%、二零一七年達2%和二零二二年達3%)過於保守。這可能顯示公眾對可再生能源的接受程度比顧問預期的為高。因此,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正檢討顧問所建議的目標,以切合市民大眾的最新期望。不過,在決定如何在二零零八年後的電力市場中落實有關目標之前,政府須考慮該等目標是否切實可行,以及對電力供應的可靠性和電費可能造成的影響。
使用可再生能源對環境和社會的效益
5. 在制訂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政策時,除考慮成本因素外,政府必然也會顧及對環境和社會的效益。更廣泛地採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不能逆轉的全球趨勢,這不但由於可再生能源幾乎不會排放溫室氣體或空氣污染物,因此較為環保,也由於採用這類能源可減少依賴可枯竭的燃料源。由於煤和天然氣等燃料的自然存量終有一天會耗盡,這類燃料的價格也會愈來愈高。
6. 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成本,一般來說仍比採用化石燃料為高,尤其是未計算燃燒化石燃料所帶來的隱藏性社會和健康成本。但隨着科技的進步,風能的成本在過去多年已愈來愈具競爭力。事實上,目前風力渦輪發電的單位成本,比燃煤或燃氣發電的單位成本只是稍高而已。從上述表面情況看來,若以風能為主及從其對發電成本的影響而言,重新檢討可再生能源佔發電組合的目標應屬可為。因為新目標將更有助減少本港溫室氣體的排放及改善環境。
與兩家電力公司商議讓第三者使用其供電網絡
7. 我們會通過稍後進行的《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爭取兩家電力公司的支持,為可再生能源日後的發展奠定基礎。首先,我們會鼓勵兩家電力公司資助更多可再生能源計劃,或直接推行這類計劃。同時,我們會要求它們為第三者的可再生能源計劃設施接駁其供電網絡提供更多方便。這些措施可讓有意投資於可再生能源的公私營機構,試行各種可再生能源科技,從中汲取本地運作的經驗和累積知識。雖然任何對《管制計劃協議》的修改,均須得到協議雙方的同意才能落實,但是我們相信兩家電力公司有能力而且願意對上述建議作出積極的回應。從它們在我們提出建議之前已主動推廣可再生能源,可見一斑。
發展及大規模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時間表
8. 我們須訂立本港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最佳目標,這些目標應該對環境有顯著裨益,而又不會對社會造成太大負擔或妨礙經濟發展。因此,在二零零八年後電力市場檢討中,我們須審慎考慮可再生能源應佔的比重。為此,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與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會繼續緊密合作。由於二零零八年後電力市場檢討仍在計劃階段,政府暫時無法訂出發展及大規模應用可再生能源的具體時間表。不過,我們在逐步制訂未來路向的同時,會與各位委員和其他有興趣的人士保持緊密溝通。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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