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文 件 ︰ 中 華 電 力 公 司 的 過 剩 發 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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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本 文 件 概 述 政 府 與 中 華 電 力 公 司 ( 中 電 ) 就 減 低 該 公 司 過 剩 發 電 量 達 成 協 議 的 背 景 和 考 慮 因 素, 供 各 議 員 參 閱。

背 景

中 電 把 電 力 需 求 增 長 的 預 測 調 低 後, 政 府 當 局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接 納 該 公 司 的 建 議, 讓 該 公 司 行 使 合 約 選 擇 權, 把 龍 鼓 灘 發 電 站 第 5 至 8 號 發 電 機 組 的 裝 設 推 遲 最 多 兩 年。

中 電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進 一 步 降 低 電 力 需 求 增 長 的 預 測, 列 舉 的 理 由 是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和 製 造 業 遷 往 中 國 發 展。 政 府 當 局 就 未 來 電 力 需 求 展 開 研 究, 顧 問 表 示, 把 龍 鼓 灘 第 5 至 8 號 發 電 機 組 推 遲 五 年 裝 設, 會 為 消 費 者 帶 來 經 濟 利 益。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行 政 局 建 議 而 總 督 命 令, 除 其 他 事 項 外, 應 促 請 中 電 就 推 遲 在 龍 鼓 灘 裝 設 第 5至 8號 發 電 機 組, 每 台 推 遲 五 年 一 事, 在 三 個 月 內 向 政 府 提 交 一 份 詳 盡 建 議 書。

中 電 的 回 應

中 電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回 應, 表 示 第 5及 6號 發 電 機 組 的 工 程 已 到 後 期 階 段, 不 能 推 遲 裝 設; 第 7及 8號 發 電 機 組 雖 然 可 以 推 遲 裝 設, 但 此 舉 對 消 費 者 並 無 益 處, 因 為 長 遠 來 說, 額 外 成 本, 包 括 付 予 發 電 機 組 供 應 商 的 附 加 費, 會 高 於 初 期 節 省 的 費 用。

中 電 亦 建 議 停 用 青 山 和 青 衣 的 部 分 柴 油 燃 氣 渦 輪 機, 以 即 時 減 低 過 剩 電 量, 以 及 利 用 現 有 的 聯 網 系 統, 在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間 把 電 力 售 予 香 港 電 燈 公 司, 以 在 日 後 減 低 過 剩 電 量。

對 中 電 回 應 的 考 慮 因 素

政 府 已 詳 細 評 估 中 電 的 回 應 及 徵 詢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在 經 過 周 詳 考 慮 及 聽 取 中 電 的 簡 報 後, 委 員 會 就 龍 鼓 灘 第 5 至 8 號 發 電 機 組 提 出 如 下 建 議:

 

  1. 第 5 及 6 號 發 電 機 組 的 工 程 已 到 後 期 階 段, 不 能 推 遲 裝 設, 應 按 照 一 九 九 四 年 訂 定 的 時 間 表 進 行 興 建; 及
     
  2. 第 7 及 8 號 發 電 機 組 應 推 遲 五 年 才 裝 設, 並 在 三 年 後 進 一 步 檢 討 情 況。

 

政 府 已 就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與 中 電 商 討, 並 且 達 成 協 議。

政 府 與 中 電 達 成 的 協 議

政 府 與 中 電 就 第 5至 8號 發 電 機 組 達 成 如 下 協 議:

 

  1. 第 5 至 6 號 發 電 機 組 會 按 照 一 九 九 四 年 議 定 的 時 間 表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投 產。 第 5號 發 電 機 組 已 經 交 付, 中 電 並 已 支 付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費 用。 第 6號 發 電 機 組 稍 後 亦 會 交 付, 中 電 已 支 付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費 用。 不 過, 如 將 這 些 發 電 機 組 收 藏 三 至 五 年, 供 應 商 將 不 會 保 證 機 組 的 表 現。 當 局 詳 細 研 究 有 關 數 據 及 文 件 後, 清 楚 了 解 到 要 延 遲 製 造 或 裝 設 這 些 發 電 機 組, 是 不 設 實 際 的。
     
  2. 第 7 及 8 號 發 電 機 組 初 步 會 推 遲 三 年 裝 設 ( 即 分 別 推 遲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及 二 零 零 四 年 ), 但 須 視 乎 一 九 九 九 年 最 後 一 季 進 行 的 特 別 檢 討, 才 能 決 定 是 否 還 需 多 推 遲 兩 年。 換 句 話 說, 倘 情 況 有 所 需 要, 第 7及 第 8號 發 電 機 組 會 推 遲 五 年 裝 設。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特 別 檢 討, 會 參 照 實 際 及 預 測 的 需 求 增 長 及 中 電 與 政 府 間 議 定 的 系 統 可 靠 性 準 則, 研 究 該 公 司 的 發 電 量 需 求。 由 於 這 些 發 電 機 組 只 是 在 製 造 初 期 或 最 初 階 段, 因 此 供 應 商 可 以 延 遲 交 付 這 些 機 組 而 令 保 用 不 致 喪 失。 中 電 會 與 發 電 機 組 供 應 商 談 判, 訂 定 最 有 利 的 延 遲 交 付 條 款。

 

此 外, 中 電 亦 會 按 照 建 議,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底 或 以 前 停 用 和 保 存 青 衣 及 青 山 的 442兆 瓦 柴 油 燃 氣 渦 輪 機。 原 定 由 該 等 渦 輪 機 應 付 的 高 峰 期 用 電 需 求, 可 由 系 統 內 其 他 機 組 應 付。 一 九 九 九 年 進 行 的 特 別 檢 討, 亦 將 考 慮 這 些 渦 輪 機 應 否 變 賣、 再 次 使 用 或 繼 續 保 存 的 問 題。

對 中 電 用 戶 帶 來 的 利 益*

中 電 對 第 7及 8號 發 電 機 組 推 遲 三 年 裝 設 所 引 致 的 累 積 費 用 及 為 用 戶 帶 來 的 利 益 進 行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達 致 損 益 平 衡 點 以 前, 用 戶 可 獲 得 淨 利 益。 當 局 的 評 估 顯 示,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用 戶 可 獲 得 1. 30億 元 的 淨 利 益。 由 當 局 的 顧 問 進 行 的 獨 立 評 估 則 顯 示,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用 戶 可 得 的 淨 利 益 達 4. 52億 元。 (由 於 各 方 採 用 不 同 的 假 設 來 分 配 資 本 成 本, 故 得 出 的 結 果 有 異。)

當 局 及 其 顧 問 估 計, 若 果 第 7 及 8 號 發 電 機 組 推 遲 5 年 裝 設, 則 在 機 組 的 經 濟 壽 命 期 內 (即 直 至 二 零 三 二 年), 淨 利 益 可 達 1.11 億 至 4.78 億 元 之 間。

該 442 兆 瓦 柴 油 燃 氣 渦 輪 機 停 用 後, 便 會 在 帳 目 內 註 銷, 即 使 其 後 再 次 投 入 服 務, 亦 不 能 再 賺 取 准 許 利 潤。 這 會 為 中 電 用 戶 帶 來 1.19 億 元 的 利 益。

經 濟 科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 所有款項皆為以 12% 折扣率計算的淨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