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問題

李華明議員就對汽油價格的監管的提問及口頭答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提 問 者 : 李 華 明 議 員
作 答 者 : 經 濟 局 局 長

問 題 :

石 油 公 司 在 本 年 3 月 及 4 月 兩 個 月 內 , 三 度 調 高 石 油 價 格 。 這 些 油 公 司 被 指 責 調 整 油 價 時 「 加 快 減 慢 」 , 並 藉 著 商 業 機 密 的 理 由 , 不 向 政 府 提 供 石 油 入 口 價 格 , 令 政 府 沒 有 足 夠 資 料 監 察 石 油 零 售 價 格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考 慮 按 石 油 入 口 價 格 而 非 按 石 油 零 售 價 徵 收 稅 項 , 使 政 府 能 全 面 掌 握 石 油 價 格 的 資 料 ;

( 二 ) 有 否 考 慮 設 立 機 制 , 以 便 長 遠 及 有 效 地 監 管 石 油 價 格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曾 強 調 會 研 究 引 入 競 爭 , 包 括 可 能 向 新 加 入 經 營 者 提 供 土 地 興 建 儲 油 庫 及 加 油 站 , 當 局 有 否 估 計 完 成 該 項 研 究 所 需 時 間 及 可 能 涉 及 的 土 地 面 積 ; 以 及 有 否 計 劃 在 引 入 競 爭 的 同 時 引 入 反 壟 斷 法 , 以 作 配 合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香 港 一 向 奉 行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 我 們 相 信 由 市 場 力 量 去 調 節 貨 品 的 供 求 和 價 格 最 為 恰 當 。 因 此 , 燃 油 價 格 的 釐 定 , 一 向 是 油 公 司 因 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以 及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政 府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是 維 持 市 場 有 穩 定 的 供 應 , 並 儘 量 增 加 油 價 的 透 明 度 ( 例 如 鼓 勵 油 公 司 在 每 次 調 整 價 格 時 向 消 費 者 公 佈 並 解 釋 原 因 ) , 以 及 透 過 消 除 障 礙 , 方 便 新 營 辦 商 加 入 , 促 進 燃 油 市 場 競 爭 。 因 此 , 我 們 認 為 引 入 油 價 監 管 機 制 是 不 適 宜 的 做 法 。

( 一 ) 至 於 徵 稅 的 問 題 , 現 時 政 府 向 碳 氫 油 徵 收 按 本 地 銷 售 量 計 算 的 「 從 量 稅 項 」 。 我 們 認 為 目 前 的 稅 制 是 恰 當 的 , 亦 廣 泛 為 其 他 地 方 所 採 用 。 政 府 無 意 為 索 取 油 公 司 的 入 口 價 格 而 改 變 徵 稅 方 法 。

( 二 ) 香 港 沒 有 本 土 出 產 的 燃 油 , 必 須 依 靠 入 口 , 而 燃 油 的 進 口 價 又 受 各 種 外 圍 因 素 影 響 , 並 非 本 港 市 場 或 政 府 所 能 控 制 。 然 而 , 鑑 於 社 會 對 油 價 的 關 注 , 經 濟 局 有 密 切 監 察 本 港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零 售 價 、 最 新 的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 此 乃 亞 太 區 域 汽 油 和 柴 油 訂 價 的 主 要 參 考 指 標 ) 、 政 府 統 計 處 所 提 供 的 每 月 加 權 平 均 入 口 價 和 原 油 價 格 。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至 今 的 各 類 價 格 數 據 , 已 詳 載 於 提 交 給 議 員 的 附 件 甲 和 附 件 乙 。 這 些 數 據 顯 示 , 本 地 的 汽 油 與 柴 油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 與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加 權 平 均 入 口 價 及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走 勢 大 致 相 若 , 基 本 上 是 反 映 外 圍 因 素 。

( 三 ) 雖 然 我 們 不 同 意 引 入 油 價 監 管 機 制 , 但 我 們 一 向 有 積 極 促 進 燃 油 市 場 的 發 展 和 競 爭 。 實 施 的 措 施 包 括 -

  1.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七 月 起 , 取 消 競 投 油 站 者 須 持 有 特 別 進 口 牌 照 或 燃 油 供 應 合 約 的 規 定 ;
     
  2. 在 地 契 約 滿 後 , 把 現 有 油 站 重 新 公 開 招 標 競 投 ;
     
  3. 透 過 宣 傳 讓 有 關 人 士 清 楚 知 道 , 政 府 樂 意 考 慮 把 油 站 與 其 他 零 售 用 途 作 合 併 發 展 的 申 請 及 更 改 土 地 用 途 作 油 站 發 展 的 申 請 ; 以 及
     
  4. 在 新 的 地 契 條 款 規 定 經 營 者 須 在 油 站 設 置 價 格 顯 示 板 , 以 增 加 油 價 競 爭 的 透 明 度 。

上 述 措 施 已 特 別 顧 及 新 經 營 者 在 加 入 燃 油 零 售 市 場 時 的 需 要 。 此 外 , 我 們 會 繼 續 物 色 合 適 的 油 站 用 地 。 事 實 上 , 油 站 用 地 時 有 推 出 , 在 本 年 度 的 賣 地 計 劃 中 , 自 四 月 起 便 有 十 幅 ; 在 未 來 的 賣 地 計 劃 中 , 亦 會 陸 續 有 位 於 市 區 或 新 發 展 區 , 全 新 的 油 站 用 地 和 地 契 約 滿 的 現 有 油 站 招 標 。 至 於 興 建 儲 油 設 施 , 我 們 亦 物 色 了 適 合 的 地 點 ; 但 涉 及 的 土 地 面 積 多 少 , 則 要 視 乎 市 場 的 實 際 需 要 , 因 為 據 了 解 , 現 時 位 於 青 衣 的 油 庫 其 實 有 剩 餘 的 儲 存 量 , 新 經 營 者 可 以 與 有 關 的 油 公 司 商 討 租 用 的 可 行 性 。 另 外 , 由 於 過 往 競 投 油 站 者 須 持 有 特 別 進 口 牌 照 或 燃 油 供 應 合 約 的 規 定 現 已 取 消 , 有 意 進 入 零 售 市 場 的 新 經 營 者 可 以 選 擇 先 向 其 他 油 公 司 買 油 , 亦 不 一 定 需 要 在 進 入 市 場 的 初 期 立 即 擁 有 自 己 的 儲 油 設 施 。

促 進 競 爭 是 持 續 的 工 作 。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會 繼 續 研 究 進 一 步 的 措 施 。 不 過 , 我 們 並 不 認 同 引 入 反 壟 斷 法 , 因 為 這 並 非 促 進 競 爭 的 唯 一 方 法 。 更 重 要 的 , 是 香 港 屬 於 自 由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系 , 毋 須 制 訂 全 面 的 競 爭 法 , 市 場 力 量 已 可 以 有 效 發 揮 。 正 如 我 剛 才 指 出 , 政 府 促 進 燃 油 市 場 競 爭 的 方 法 , 主 要 是 保 持 市 場 開 放 , 透 過 消 除 競 爭 障 礙 , 讓 有 意 經 營 者 能 自 由 地 進 入 市 場 和 在 市 場 內 競 逐 , 從 而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

謝 謝 , 主 席 女 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