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問題
梁劉柔芬議員就無熄火保險裝置的石油氣爐的安全問題的提問及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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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提 問 者 :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作 答 者 : 經 濟 局 局 長
問 題 :
本 年 6 月 , 有 一 宗 懷 疑 由 氣 體 洩 漏 引 起 的 石 油 氣 煮 食 爐 爆 炸 意 外 發 生 , 引 致 一 名 市 民 受 傷 。 據 報 , 涉 及 該 意 外 的 煮 食 爐 購 自 內 地 , 而 且 並 未 附 有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 每 年 氣 體 洩 漏 所 引 致 的 火 警 或 爆 炸 事 故 當 中 , 涉 及 無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的 石 油 氣 煮 食 爐 的 事 故 數 目 ; 及
( 二 ) 當 局 採 取 了 甚 麼 措 施 , 阻 止 這 類 石 油 氣 煮 食 爐 流 入 本 港 ; 若 沒 有 採 取 措 施 , 原 因 為 何 ,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阻 截 措 施 , 以 減 少 有 關 意 外 ?
答 覆 :
答 覆 :
我 現 就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的 提 問 ,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 即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的 記 錄 顯 示 ,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至 今 , 每 年 因 氣 體 洩 漏 而 引 致 的 火 警 或 爆 炸 事 故 當 中 , 涉 及 無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的 石 油 氣 煮 食 爐 的 事 故 數 目 如 下 :
年 份 | 呈 報 的 火 警 或 爆 炸 事 故 數 目 |
1998 | 2 |
1999 | 1 |
2000 | 0 |
2001 (截 至 十 月 為 止) |
1 |
( 二 ) 在 諮 詢 氣 體 安 全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業 界 後 ,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擬 定 了 一 份 關 於 住 宅 式 氣 體 用 具 的 工 作 守 則 , 並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公 布 該 守 則 供 業 界 自 願 遵 守 。 該 守 則 採 納 適 用 於 住 宅 式 氣 體 用 具 的 認 可 國 際 標 準 和 個 別 國 家 就 此 等 用 具 所 定 的 安 全 標 準 , 並 針 對 本 港 進 口 的 型 號 訂 定 有 關 貨 品 的 質 素 及 安 全 規 定 。 該 守 則 其 中 一 項 指 定 的 安 全 規 定 , 便 是 要 為 每 個 氣 體 用 具 的 爐 頭 裝 設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
到 目 前 為 止 , 在 香 港 市 面 上 供 安 裝 使 用 的 住 宅 式 氣 體 用 具 之 中 , 有 八 成 以 上 共 約 250 款 型 號 , 已 經 由 供 應 商 提 交 予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審 核 並 獲 批 准 。 據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的 估 計 , 現 時 出 售 供 在 本 港 安 裝 使 用 的 住 宅 式 氣 體 用 具 當 中 , 所 有 型 號 的 住 宅 式 氣 體 熱 水 爐 及 約 95% 的 住 宅 式 氣 體 煮 食 爐 均 設 有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
我 們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 是 準 備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訂 定 規 例 , 規 定 所 有 製 造 、 進 口 或 安 裝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新 住 宅 式 氣 體 用 具 都 必 須 經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批 准 。 當 新 規 例 實 施 後 , 進 口 、 售 賣 及 安 裝 沒 有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的 新 住 宅 式 氣 體 煮 食 爐 具 , 均 屬 違 法 。
經 濟 局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