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力供應行業的聯網與競爭研究

顧問報告

香港電力供應行業的聯網與競爭研究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簡 介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顧 問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背 景

2.鑑 於 全 球 和 區 內 的 發 展 趨 勢, 及 在 未 來 需 要 處 理 的 長 遠 問 題, 政 府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委 託 顧 問 就 "香 港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的 聯 網 與 競 爭" 展 開 獨 立 研 究, 作 為 第 一 步 工 作。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證 實 提 高 本 港 兩 家 電 力 供 應 公 司 的 聯 網 容 量 和 鼓 勵 供 電 行 業 的 競 爭 是 否 對 消 費 者 有 利。 政 府 特 別 要 求 顧 問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完 成 以 下 兩 項 工 作:

第 一 項 工 作: 就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中 電) 和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港 燈)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一 事, 評 估 其 潛 在 成 本、 效 益 及 其 他 引 致 的 相 關 事 宜。
 
第 二 項 工 作: 評 估 電 力 供 應 行 業 內 形 成 競 爭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評 估 其 他 形 式 的 市 場 結 構, 並 識 別 出 最 佳 的 市 場 結 構。

3.研 究 結 果 所 反 映 的 是 顧 問 經 獨 立 分 析 的 意 見。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第 一 項 工 作: 聯 網

4.下 文 概 述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1. 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現 時 的 聯 網 裝 置, 容 量 有 限。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雖 在 技 術 上 可 行, 但 可 能 有 一 些 在 工 作 及 時 間 方 面 的 限 制, 需 要 再 作 研 究;

     

  2.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可 能 會 帶 來 若 干 益 處, 但 聯 網 系 統 能 為 香 港 帶 來 的 益 處 較 其 他 地 區 有 限, 這 是 由 於 本 港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頂 峰 負 荷 模 式 及 發 電 廠 的 種 類 分 別 不 大。

     

  3. 根 據 由 目 前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有 效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政 府 不 能 要 求 電 力 公 司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故 此, 兩 家 公 司 如 非 自 願 接 受, 政 府 難 以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之 前 要 求 它 們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4. 根 據 顧 問 所 分 析 的 最 低 成 本 方 案, 就 提 高 發 電 容 量 的 規 劃 而 言, 港 燈 的 系 統 和 中 電 的 系 統 被 視 作 同 一 個 系 統 來 處 理。 因 此, 大 幅 提 高 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的 聯 網 容 量, 可 把 中 電 的 發 電 容 量 用 來 支 援 港 燈 的 供 電 範 圍。 在 基 本 情 況 下, 港 燈 需 於 短 期 內 在 其 系 統 內 增 加 發 電 容 量; 與 之 相 比, 提 高 聯 網 容 量 的 方 案 可 帶 來 的 整 體 經 濟 利 益, 相 等 於 在 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為 止 的 一 段 期 間 內 每 千 瓦 小 時 電 費 平 均 減 少 0.4 仙。 不 過, 該 等 經 濟 利 益 不 會 由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的 用 戶 均 分。 與 基 本 情 況 比 較, 提 高 聯 網 容 量 的 方 案 會 令 港 燈 的 電 費 下 降, 而 中 電 的 電 費 卻 會 增 加。

     

  5. 短 期 而 言, 增 加 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的 聯 網 容 量、 延 遲 增 加 發 電 容 量, 以 及 聯 合 計 劃 發 電 機 產 電 這 三 項 措 施, 雖 然 能 令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下 的 電 費 隨 成 本 減 少 而 有 所 下 降, 帶 來 經 濟 利 益, 但 該 等 措 施 亦 可 能 存 在 風 險, 因 為 從 日 後 引 入 競 爭 的 角 度 來 看, 中 電 的 競 爭 力 或 會 加 強, 但 港 燈 的 競 爭 力 則 會 減 弱, 這 樣 可 能 有 損 消 費 者 的 較 長 遠 利 益。 然 而, 基 於 競 爭 及 技 術 理 由, 聯 網 容 量 最 終 也 須 增 加。

第 二 項 工 作: 競 爭

5.下 文 概 述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果。

6.要 在 本 港 供 電 業 引 入 競 爭, 短 期 內 仍 有 幾 方 面 的 限 制。 主 要 限 制 如 下 ︰

  1.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的 條 款 是 專 門 用 來 規 管 個 別 電 力 公 司 的 業 務, 與 自 由 競 爭 的 概 念 並 不 相 乎。 假 如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仍 然 保 留, 而 市 場 上 又 只 有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則 根 本 不 可 能 有 競 爭 的 空 間。
  2. 目 前 使 用 的 132千 伏 聯 網 裝 置 的 輸 電 容 量 頗 為 有 限, 並 不 利 於 促 進 兩 家 電 力 的 全 面 競 爭。 要 在 市 場 引 入 競 爭, 就 必 須 先 行 安 裝 容 量 大 的 聯 網 裝 置。
  3. 華 南 地 區 的 供 電 網 絡 或 可 供 應 廉 宜 的 電 力, 並 在 未 來 可 能 幫 助 香 港 在 本 地 供 電 業 引 入 更 多 的 競 爭。 不 過, 在 內 地 的 供 電 業 重 整 結 構 前, 有 大 型 供 電 公 司 進 軍 本 港 電 力 市 場 的 機 會 不 大。

7.顧 問 指 出 四 種 可 能 出 現 的 市 場 結 構, 並 加 以 評 估。 這 四 種 市 場 結 構 分 別 為 "縱 向 結 合" 模 式、 "單 一 批 發 買 家"模 式、 "眾 多 批 發 買 家" 模 式 及 "零 售 競 爭" 模 式。 現 時, 本 港 市 場 屬 "縱 向 結 合" 模 式, 即 電 力 公 司 負 責 整 體 供 電 業 務, 包 括 發 電、 輸 電、 配 電 以 及 售 電, 為 個 別 供 電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顧 問 認 為, 市 場 如 以 這 個 模 式 運 作, 即 使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及 把 電 力 集 中 共 同 使 用 可 使 消 費 者 得 益, 但 這 些 轉 變 本 身 並 不 能 促 進 競 爭。 至 於 顧 問 提 出 的 其 他 模 式 均 各 具 特 色, 其 中 包 括 把 發 電 業 務 與 輸 電、 配 電 及 售 電 業 務 分 開、 輸 電 網 絡 由 獨 立 系 統 營 運 機 構 經 營、 通 過 競 爭 性 招 標 方 式 購 買 新 的 發 電 裝 置, 以 及 在 發 電、 批 發 或 零 售 層 面 又 或 在 一 個 以 上 的 層 面 引 入 不 同 程 度 的 競 爭。

8.至 於 在 香 港 發 展 一 個 更 具 競 爭 力 的 市 場 結 構 方 面, 顧 問 的 主 要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現 時 的 市 場 結 構 最 早 要 到 二 零 零 九 年 才 適 宜 作 出 重 大 改 革, 理 由 是 在 此 之 前 在 發 電 層 面 引 入 競 爭 在 實 際 上 並 不 可 能。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之 後, 我 們 或 可 在 發 電 商 之 間 及 批 發 層 面 引 入 競 爭 (尤 其 是 當 華 南 地 區 的 供 電 業 發 展 足 以 支 持 區 內 的 發 電 商 參 與 競 爭 時), 以 至 最 終 在 零 售 層 面 也 引 入 競 爭。

9.顧 問 認 為, 若 引 入 競 爭, 現 時 的 供 電 業 結 構 便 需 作 出 一 些 重 組 安 排, 而 發 電 及 輸 電 的 業 務 有 可 能 須 分 開 營 運。 在 輸 電、 配 電 及 售 電 業 務 方 面, 我 們 將 需 要 採 用 一 套 有 別 於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的 監 管 方 式。 我 們 可 引 入 不 同 的 模 式, 以 顧 及 多 項 不 同 因 素, 包 括 內 地 的 發 展 及 供 電 業 結 構。 不 過, 顧 問 認 為, 單 一 批 發 買 家 模 式 可 以 用 作 不 同 發 展 途 徑 的 共 同 起 點。 根 據 這 個 模 式, 我 們 可 在 發 電 層 面 上 讓 售 電 商 互 相 競 爭。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意 見

10.當 局 已 把 顧 問 報 告 和 研 究 結 果 提 交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1。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意 見 載 列 如 下:

 

  1. 該 項 研 究 是 政 府 規 劃 本 港 供 電 市 場 日 後 發 展 的 重 要 第 一 步。 顧 問 就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路 向 表 達 意 見, 並 指 出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需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及 限 制。 不 過 很 明 顯, 我 們 需 要 做 大 量 額 外 的 工 作, 以 便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制 度 及 規 管 架 構, 配 合 顧 問 預 期 日 後 的 市 場 結 構 發 展, 以 及 過 渡 方 式 和 時 間 安 排。 雖 然 現 行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要 到 二 零 零 八 年 才 屆 滿, 但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及 早 擬 訂 未 來 路 向, 以 便 各 有 關 方 面 為 可 能 引 進 的 改 變 作 好 準 備。

     

  2. 穩 定 可 靠 的 電 力 供 應 對 本 港 利 益 極 為 重 要, 因 此, 我 們 在 考 慮 改 革 現 行 的 輸 電 系 統、 規 管 架 構 及 市 場 結 構 時, 也 須 充 分 考 慮 如 何 保 持 電 力 供 應 穩 定 可 靠。

     

  3. 儘 管 聯 網 本 身 不 會 帶 來 競 爭, 但 會 有 助 促 進 競 爭, 特 別 是 當 市 場 上 有 多 個 供 應 商 的 時 候。 然 而, 要 實 現 競 爭 可 能 帶 來 的 潛 在 利 益, 則 取 決 於 能 否 建 立 適 合 的 輸 電 網 絡 及 相 關 的 市 場 和 規 管 架 構, 從 而 為 香 港 供 電 市 場 引 入 多 個 供 應 商, 包 括 中 電, 港 燈 和 日 後 以 華 南 地 區 為 基 地 的 電 力 供 應 商, 藉 此 引 進 競 爭。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以 此 為 長 遠 目 標。

     

  4. 應 評 估 各 項 短 期 和 長 期 的 選 擇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包 括 使 用 不 同 燃 料 的 發 電 模 式 所 引 起 的 影 響, 並 在 考 慮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時 顧 及 有 關 因 素。

     

  5. 在 成 本 最 低 方 案 的 分 析 當 中, 假 設 了 中 電 與 港 燈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及 以 單 一 系 統 模 式 進 行 聯 合 規 劃。 因 此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2, 與 現 行 電 費 3 比 較, 或 與 上 文 (c) 段 所 述 促 進 競 爭 後 可 能 帶 來 的 長 遠 利 益 來 比 較, 數 額 均 屬 頗 少。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在 審 議 該 項 研 究 時 應 顧 及 上 述 和 其 他 有 關 情 況, 以 確 保 在 討 論 增 加 聯 網 容 量 及 促 進 競 爭 的 長 遠 發 展 時, 不 會 過 分 著 眼 於 相 對 較 少 的 短 期 利 益。

未 來 路 向

11.顧 問 已 表 明 這 是 一 項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並 建 議 在 多 個 範 圍 進 行 深 入 詳 細 研 究。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指 出, 當 局 需 要 做 大 量 額 外 的 工 作, 以 便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制 度 及 規 管 架 構, 配 合 顧 問 預 期 日 後 的 市 場 結 構, 以 及 過 渡 方 式 和 時 間 安 排。 政 府 會 仔 細 審 議 研 究 結 果, 並 會 進 行 所 需 的 詳 細 研 究, 以 制 訂 最 符 合 本 港 利 益 的 未 來 路 向 。

12.現 時, 我 們 歡 迎 對 上 述 研 究 有 興 趣 的 人 士 提 出 意 見。 就 顧 問 報 告 提 出 的 意 見 請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以 前 送 交 經 濟 局。

13.歡 迎 下 載 上 述 簡 介 和 研 究 的 最 後 報 告 的 行 政 摘 要 及 報 告 全 文。 檔 案 格 式 是 MS Word 6. 0。

以 上 簡 介

顧 問 提 交 的 最 後 報 告 的 全 文 (只 提 供 英 文 本)

顧 問 提 交 的 最 後 報 告 的 行 政 摘 要

 


 

1 能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能 源 政 策 方 面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成 員 來 自 與 能 源 供 應 、 能 源 效 益 及 節 省 能 源 、 環 保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有 關 的 界 別 。

2 據 顧 問 估 計 , 最 低 成 本 方 案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 將 會 令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在 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為 止 的 一 段 期 間 , 每 千 瓦 小 時 的 電 費 將 比 基 本 情 況 低 0.4仙 。

3 根 據 中 電 和 港 燈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報 , 中 電 和 港 燈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平 均 電 費 淨 值 分 別 為 每 千 瓦 小 時 89.48仙 (未 扣 除 每 千 瓦 小 時 1.82仙 的 特 別 回 扣 )和 90.3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