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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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規管範圍

問1 在《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修訂規例)下禁止出口的物品為何?
答1 除非獲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許可證,否則禁止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
   
問2 根據修訂規例內的定義,“配方粉”包括什麼?
答2 根據有關定義,修訂規例適用於供36個月以下的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粉、豆奶粉及普通奶粉(例如供一歲以上的人食用的脫脂奶粉)。
不過,該定義並不涵蓋經沖調後沒有呈現類似奶的物質的粉末,例如橙粉或由米、麥等穀物所配製的粉末。
   
問3 可否列舉一些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配方粉的例子?
答3 以下是配方粉的一些例子:
  產品 重量(克) 適用年齡
1. 初生嬰兒配方奶粉 900 初生或以上
2. 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900 6 - 12 個月
3. 幼兒助長奶粉 900 1 - 3 歲
4. 嬰兒羊奶粉 400 0 - 12 個月
5. 豆奶粉 900 6個月起
6. 有機奶粉 400 初生或以上
7. 低敏嬰兒配方奶粉 400 0 - 12 個月
8. 無乳糖配方嬰兒奶粉 400 初生或以上
9. 偏食幼兒營養配方奶粉 900 1 - 7 歲
10. 牛初乳奶粉 800 6個月起
11. 高鈣奶粉 800 除由醫生指導外不應用以餵哺一歲以下的嬰兒
   
問4 其他為有特殊營養需要的嬰幼兒而設的奶粉會否受規管?
答4 由於該類配方粉同樣是有關嬰幼兒的主要食糧,我們認為有需要對這些產品作出規管。
   
問5 罐上標明適合一歲至十歲的配方粉會否受規管?
答5 由於該類配方粉可供36個月以下的嬰幼兒食用,並可作為母乳代用品,為他們提供所需營養,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這些產品作出規管。

二、 申請出口許可證

問6 申請出口許可證的資格為何?
答6 工業貿易署一般只向已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登記的“嬰兒╱幼兒╱成長配方粉(供36個月或以下嬰幼兒飲用)”進口商,或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4(3)(a)條所述無需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登記的進口商,發出出口許可證。
   
問7 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需要提交什麼文件?
答7 工業貿易署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許可證時,提交進口單據以證明有關批次的配方粉是直接從外地進口的。
   
問8 過境/轉運貨物是否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
答8 如托運的配方粉符合《進出口條例》的相關規定,則有關的承運商、速遞公司及貨運代理公司無須就該等過境或航空轉運的配方粉申領出口許可證。

現時,根據工業貿易署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辦理登記的船務、航空及貨運公司,如符合若干登記條件,可就若干類轉運貨物獲豁免辦理《進出口條例》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有關豁免安排同樣適用於是次修訂規例。

三、 個別離境人士

問9 個別離境人士可否攜帶配方粉離境?
答9 考慮到離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每名16歲(現時香港的最低法定結婚年齡)或以上人士可攜帶淨重不超過1.8公斤的配方粉離境。最大的罐裝配方粉一般淨重0.9公斤,因此根據修訂規例,每人可帶兩罐配方粉離境。1.8公斤的豁免安排只適用於在24小時內首次離境的人士。
   
問10 如在過去24小時內曾離港一次或多於一次,可否攜帶配方粉?
答10 修訂規例容許有關人士(年滿16歲)在過去24小時內曾離港一次或多於一次攜帶配方粉,但(i)他/她須與36個月以下的嬰幼兒同行;(ii)配方粉須載於非密封容器;以及(iii)配方粉的份量不超逾該兒童由香港的有關出境點前往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個入境點途中食用的合理份量。

四、 規例實施日期

問11 修訂規例將於何時實施?
答11 修訂規例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五、 罰則

問12 違反有關規例的罰則為何?
答12 任何人若違反有關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六、 宣傳及諮詢

問13 政府做了什麼諮詢工作?
答13 我們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至二月十八日期間進行公眾諮詢,並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舉行業界諮詢會。
   
問14 市民如何得知新規例的要求?
答14 政府已在修訂規例刊憲當日發出新聞稿,並就修訂規例展開一連串公眾宣傳活動。我們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始播放電台宣傳聲帶,並在法例正式生效時,在各口岸及市區派發單張及展示海報,讓欲離境的市民得知新規例的要求。
   
問15 業界如何得知新規例的要求?
答15 除新聞稿外,工業貿易署也已向“嬰兒/幼兒/成長配方粉(供36個月或以下嬰幼兒飲用)”的進口商發出貿易通告(Trade Circular),載列新規例的要求及詳細資料,詳情見網址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powdered_formula/pf012013.html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