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

政府於2013年2月22日在憲報刊登《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修訂規例),規定由2013年3月1日起,除非獲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許可證,否則禁止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任何人若違反修訂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相關連結:

工業貿易署 - 配方粉出口簽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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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配方粉出口許可證事宜,請致電(852) 3403 6220與工業貿易署聯絡。其他一般查詢,可發送電郵至pfenq@eeb.gov.hk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