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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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指引

  1. 鄉郊保育資助計劃(資助計劃)會支持哪類型的項目?
  2. 資助計劃項目可以在香港哪些地點進行?
  3. 為何資助計劃不支持大嶼山項目?
  4. 誰可以申請資助計劃的資助?
  5. 管理協議項目的性質是什麼?
  6. 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的擬定的性質是什麼?
  7. 文化復興/復育項目的性質是什麼?
  8. 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的性質是什麼?
  9. 鄉郊保育積極保育項目的性質是什麼?
  10. 資助計劃助的項目的目標文物建築,可以是已評級的歷史建築物嗎?
  11. 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會獲資助計劃考慮嗎?
  12. 資助計劃的各項目的資助上限是多少?
  13. 每個資助計劃項目最長及最短為期多久?可以為資助計劃項目申請續期嗎?
  14. 申請及審批程序需時多久?
  15. 資助計劃審批申請的程序是怎樣?
  16. 管理協議項目有何評審準則?
  17. 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的擬定、文化復興/復育項目、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有何評審準則?
  18. 管理協議項目可加入其他保育目標嗎?
  19. 會否接受沒有包括文物建築及/或文化資產復育的額外目標的管理協議項目申請?文物建築及/或文化資產復育的額外目標,會否影響申請的評審結果?
  20. 管理協議項目可否只包括文物建築及/或文化資產復育但不包括生態或自然保育?
  21. 受資助復修的文物建築,會否規定需要開放給公眾參觀?
  22. 資助計劃的項目有必要條件嗎?
  23. 可以重新提交之前曾被拒絕申請嗎?
  24. 申請機構可否就同一項目,同時向本資助計劃及其他公共資助計劃提出申請?
  25. 資助計劃的項目宣傳活動有必要條件嗎?
  26. 資助計劃的項目推展期內有什麼報告要提交嗎?
  27. 項目所產生的收入,可否再投放入項目中使用?
  28. 有沒有曾經或現正進行的管理協議項目、文物建築修計劃書的擬定、文化復興/復育項目、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可供參考?
  29. 資助計劃過往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為何?

  1. 鄉郊保育資助計劃(資助計劃)會支持哪類型的項目?


    資助計劃接受自然保育管理協議(管理協議)項目、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的擬定、文化復興/復育項目及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的申請。

    資助計劃在2023年2月增設一項名為「積極保育項目」的新資助類別,積極保育項目會由鄉郊保育辦公室(鄉郊辦)聯同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提交。

  2. 資助計劃項目可以在香港哪些地點進行?


    管理協議及文物建築項目的合資格地點,包括包括大嶼山以外的須優先加強保育地點、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或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 (請參閱申請指引附錄1a)。至於文化復興/復育研究活動項目的合資格地點包括大嶼山以外,且在有關地點500米的步行距離範圍內沒有公共交通工具 (包括鐵路、巴士、小巴、渡輪(不包括街渡)及電車) 的偏遠鄉郊地區(請參閱申請指引附錄1b)

  3. 為何資助計劃不支持大嶼山項目?


    大嶼山項目由隸屬土木工程拓展署的可持續大嶼辦事處所成立的大嶼山保育基金資助。

  4. 誰可以申請資助計劃的資助?


    合資格申請者及合辦支持機構須為具法人資格並獲豁免繳稅的本地慈善機構, 本地註冊的非牟利公司或本地非牟利專上教育院校。專上教育院校是指在教育局網頁上列出的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及職業訓練局轄下提供人才培訓的成員機構。

    申請及合辦/支持機構須附上機構的註冊文件副本、由稅務局發出有關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豁免繳稅的信件、組織章程細則或其他等同文件的副本,以及載有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職位的名單,以作證明。

  5. 管理協議項目的性質是什麼?


    與土地擁有人及/或租戶訂立管理協議而推行的管理協議項目,必須有助促進有關地點的生態或自然保育工作。申請者可透過管理協議向土地擁有人及/或租戶提供經濟誘因,藉此換取土地管理權或合作。

  6. 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的擬定的性質是什麼?


    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的擬定應以擬定如何復修或復育目標文物建築的計劃書為目標,內容應包括相關研究,以支持計劃書的可行性。計劃若可以為地區人士及公眾帶來顯著裨益,重建/修復文物建築亦會獲考慮給予資助。

  7. 文化復興/復育項目的性質是什麼?


    文化復興/復育項目旨在提高公眾對目標文化資產保育的認識及意識,該文化資產對於申請地點所在的社區應是獨特或具代表性的。

  8. 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的性質是什麼?


    研究活動項目旨在利用本地及/或海外的經驗及知識,注入嶄新的解決方案及元素,以應對本地偏遠鄉郊保育及復育所面對的挑戰。

  9. 鄉郊保育積極保育項目的性質是什麼?


    有別於由本地非牟利機構倡議的其他項目類別,積極保育項目由鄉郊辦聯同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提交,主動物色合適的保育地點及推動針對性的保育工作,以全面深化鄉郊的可持續保育及復育的工作。積極保育項目的工作會由本地非牟利機構執行,而遴選工作會按照政府既定的採購及招標程序進行。

  10. 資助計劃助的項目的目標文物建築,可以是已評級的歷史建築物嗎?


    不可以,關於保育及/或復育獲古物諮詢委員會評級的歷史建築相關的建築及文化範疇不會獲得資助計劃資助。

  11. 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會獲資助計劃考慮嗎?


    不會,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非物質文化遺產辦事處公布的《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及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中的非物質文化項目,都不會獲得資助計劃資助。 涵蓋這些建築及文化範疇或項目的保育及/或復育申請將不會獲得考慮。

  12. 資助計劃的各項目的資助上限是多少?


    管理協議項目的生態或自然保育部分的資助上限為每宗申請1,300萬元。若管理協議項目加入的元素,促進項目的建築及/或文化復育工作,並可輔助執行項目的自然保育工作,則可就該等元素申請最高200萬元的額外資助。

    為增加項目的靈活性,申請機構可以就項目的不同構成部分提出更改資助限額,在同一管理協議項目下,生態或自然保育部分的最高資助額為1,200 萬元,而建築及/或文化復育工作則最多可獲批 300 萬元資助,但每宗申請的總資助上限不得超逾1,500萬元。資助計劃可撥款資助整個或部分項目。

    至於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的擬定、文化復興/復育項目、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每個申請的資助上限均為300萬元。

    任何單一申請者在資助計劃下任何三年內可獲的累計資助限額分別為管理協議項目1,500萬元;非管理協議項目800萬元;以及管理協議及非管理協議項目共2,000萬元。

    如申請所涉及的資助金額及/或年期超逾就個別項目所訂明的上限,或申請者的累計資助超逾所訂明的限額,我們會因應申請者所提供的詳細理由及/或擬議項目所帶來的效益和優點等作出個別考慮。

  13. 每個資助計劃項目最長及最短為期多久?可以為資助計劃項目申請續期嗎?


    每個管理協議項目、文物建築、文化復興/復育項目、研究活動為期不應超過3年。每個管理協議項目及文化復興/復育項目則應最少維持12個月。另外,管理協議項目在完成後可提交續期申請,並會按續期提案的優劣獲得考慮。

  14. 申請及審批程序需時多久?


    申請及審批程序一般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的六個月內完成。

  15. 資助計劃審批申請的程序是怎樣?


    所有合資格的資助計劃申請將先由環保署及相關政府部門成員組成的審議小組負責檢視。審議小組將根據評審準則評審該申請。審議小組的初步評估及建議會呈交委員會轄下的審批小組討論。申請者如有需要,可能會被邀請到審批小組會議,以簡介其申請和回應提問。審批小組會商討有關申請並提出建議,以供鄉郊委員會視乎情況考慮有關申請及資助款額。委員會全權酌情決定。

  16. 管理協議項目有何評審準則?


    管理協議項目的評審準則已詳列在申請指引第4.2節,主要包括提升目標地點自然保育或生態價值、預期項目的可量度成績及結果,以及外展率水平;項目的可持續性、申請機構的能力、切實可行的推行時間表;預算開支的合理性及成本效益;能提供總預算額5%的資金;及包括合適的教育活動。如申請屬於延續過往由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或本資助計劃資助的項目,則過往項目的成效亦會被考慮。

  17. 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的擬定、文化復興/復育項目、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有何評審準則?


    文物建築、文化復興/復育項目、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項目的評審準則已詳列在申請指引第4.3節,主要包括一項按個別項目性質而設定的評審準則、預期項目的可量度成績及結果(以明確的表現/成績指標反映),以及外展率是否達到最高水平、項目為保育偏遠鄉郊和鄉村帶來復育及為香港巿民帶來改善的長遠影響/效益、項目可持續地推行其目標的能力、申請機構的技術層面及項目管理能力、務實的預算開支、及合適的教育及/或相關的活動,作為有效的鄉村復育或保育社區推廣。

  18. 管理協議項目可加入其他保育目標嗎?


    可以。倘管理協議項目的申請訂立了關於文物建築及/或文化資產保育的額外目標,申請者須提供詳情,並說明這些因地制宜的項目如何為管理協議項目增值。申請者須清楚闡釋推行這些措施如何帶來有形及無形效益,以及如何提升公眾對自然保育的意識。

    請留意,資助計劃資助並不適用保育及/或復育獲(i)古物諮詢委員會評級的歷史建築物;及(i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非物質文化遺產辦事處公布的《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及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中的非物質文化項目。

  19. 會否接受沒有包括文物建築及/或文化資產復育的額外目標的管理協議項目申請?文物建築及/或文化資產復育的額外目標,會否影響申請的評審結果?


    會,由於管理協議項目主要目標是生態或自然保育,資助計劃會接受沒有額外復育目標的管理協議項目申請。另一方面,任何有關建築及文化資產方面活化工作的建議,會被視為管理協議項目非必要的額外元素,只會影響獲批資助的多寡,而不會影響有關申請合格與否。沒有額外活化工作元素的管理協議項目的資助上限為港幣1,300萬元。

  20. 管理協議項目可否只包括文物建築及/或文化資產復育但不包括生態或自然保育?


    不可以。申請者與土地擁有人及/或其租戶訂立所協訂的管理協議項目,必須有助促進有關地點的生態或自然保育。因此,管理協議項目必須以生態或自然保育範疇為主要目標。

    倘申請訂立了關於文物建築及/或文化資產保育的額外目標,申請者須提供詳情,並說明這些因地制宜的項目如何為管理協議項目增值。申請機構應清楚闡釋推行這些措施如何帶來有形及無形效益,以及如何提升公眾對自然保育的意識。

  21. 受資助復修的文物建築,會否規定需要開放給公眾參觀?


    會。就涉及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申請而言,申請機構者須顯示其復修建議會為地區人士及公眾帶來明顯裨益,並提交有關宣傳及公眾開放安排的計劃,其中包括實施、管理及維修保養計劃,以便巿民有更長的時間在項目完成後享用經復修的文物建築。

    復修文物建築的公眾開放和宣傳計劃應須佔項目期至少50%的時間。以為期三年的項目為例,該文物建築的復修工程須在18個月或更短時間內完成。在餘下的項目期內,該文物建築須向公眾開放。如果擬議復修工程受到阻延或延誤,以致未能達到在原訂項目期最少一半的時間內向公眾開放的要求,則秘書處可要求申請者實施措施,例如延長項目期以符合上述要求,而不會獲得額外資助。申請者須在計劃書內註明復修後文物建築的建議營運機構、營運模式、管理及維修保養的責任及暫定開放時間。申請者有責任確保建築物的建構安全,才向公眾開放。

    就管理協議項目而言,在負責項目機構與物業擁有人雙方同意下,公眾開放時間應延長至下一個項目期。至於文物建築、文化復興/復育和研究活動項目,因應個別項目的情況,擬議公眾開放期通常會延長至項目期之後。

  22. 資助計劃的項目有必要條件嗎?


    有。管理協議項目必須涉及與土地擁有人及/或租戶訂立管理協議,以經濟誘因換取其土地管理權或合作,而項目建議的生態或自然保育改善活動須主要在私人土地上進行。在文物建築復修計劃書的擬定中,申請機構須成功獲取物業擁有人或相關政府部門同意,以及將同意書包括在申請之內。所有申請機構有責任先查核申請地點的土地類別,及取得土地擁有人或相關政府部門同意進行項目,才提交管理協議項目申請。有關的必要條件的詳情,請參閱申請指引第2.4節。

  23. 可以重新提交之前曾被拒絕申請嗎?


    可以。如申請之前曾被拒絕,申請機構可修改申請內容並重新遞交已修改的申請,而該申請將會與其他新申請在下一輪審批程序中由委員會全權酌情考慮。申請機構為重新提交申請而填寫申請表格時,須清楚列明前後兩宗申請有何分別。

  24. 申請機構可否就同一項目,同時向資助計劃及其他公共資助計劃提出申請?


    可以。申請機構可就獲批資助的項目,同時向其他來源尋求資助,為項目提供部分資金。申請機構應在其申請書內,清楚列明有關收入和贊助的詳情,包括來源及數額。申請機構必須注意,接受其他來源的資助不得有損政府聲譽,不得引致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不得為資助團體過度宣傳,亦不得產生商業利益。

  25. 資助計劃的項目宣傳活動有必要條件嗎?
     

    獲資助機構在進行項目宣傳節目及活動時,必須在宣傳品中鳴謝及展示資助計劃及鄉郊保育辦公室的名稱及徽號,遵守徽號應用手冊的要求,鳴謝資助來源及在社交媒體 (例如Facebook及Instagram) 的宣傳信息中加上資助計劃及鄉郊保育辦公室的主題標籤(#)。

  26. 資助計劃的項目推展期內有什麼報告要提交嗎?
     

    在資助計劃的項目推展期內,申請者須每六個月提交一份進度報告書,並附上帳目報表連同預計開支。每一年再額外提交一份經執業會計師所審計的年度開支帳目報表。此外,在整個項目推展期完結後,獲資助機構須提交項目完成報告和經執業會計師所審計的最終帳目。各期款項須視乎項目的進度及表現是否達滿意程度之後才發放。

  27. 項目所產生的收入,可否再投放入項目中使用?
     

    項目在推展期間利用所獲得/帶來的一切收益/收入(包括銷售產品所得款項、舉辦活動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從手頭現金所賺取的利息),以及其他來源的贊助以支持部分項目,無論是否已在申請書中聲明,均須用作抵銷項目的實際開支,然後才計算最後要求發還的資助款額;或根據政府與申請者簽訂的協議,把有關收益/收入/贊助撥入項目的帳目內一併計算。獲批准再投入項目的款額則除外。

    以上列明的項目收益/收入及贊助會被視作項目所產生的收入。項目所產生的收入可於項目期內,再投入項目中進行其他保育相關增值項目(如宣傳/教育活動)。申請者須向委員會匯報相關新項目,以取得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項目所產生的收入都不得作項目範圍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在未經審批小組同意下及在項目完結後使用。任何未動用的項目須交還資助計劃,以抵銷部分或全部資助金額。有關機構如沒有向資助計劃匯報和交還該筆收入,日後將不符合資格申請資助。

  28. 有沒有曾經或現正進行的管理協議項目、文物建築修計劃書的擬定、文化復興/復育項目、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可供參考?


    有。獲資助計劃資助的管理協議項目、文物建築修計劃書的擬定、文化復興/復育項目、鄉郊保育及復育研究活動,可參考資助計劃網頁

  29. 資助計劃過往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為何?


    資助計劃過往申請被拒主要的原因包括:申請機構未能提交文件證明為本地非牟利組織,或就自然保育管理協議項目未能提供與目標地點的土地擁有人或租戶訂立管理協議的證明文件;建議項目在加強生態保育、鄉村復育未能展示明顯改善或效益;項目的地點不屬資助計劃下的指定地點、或所涉地點土地業權不清晰;項目可行性成疑,或與其他已或正推行的資助項目重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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