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申请指引

  1. 乡郊保育资助计划(资助计划)会支持哪类型的项目?
  2. 资助计划项目可以在香港哪些地点进行?
  3. 为何资助计划不支持大屿山项目?
  4. 谁可以申请资助计划的资助?
  5. 管理协议项目的性质是什么?
  6. 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的拟定的性质是什么?
  7. 文化复兴/复育项目的性质是什么?
  8. 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的性质是什么?
  9. 乡郊保育积极保育项目的性质是什么?
  10. 资助计划助的项目的目标文物建筑,可以是已评级的历史建筑物吗?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会获资助计划考虑吗?
  12. 资助计划的各项目的资助上限是多少?
  13. 每个资助计划项目最长及最短为期多久?可以为资助计划项目申请续期吗?
  14. 申请及审批程序需时多久?
  15. 资助计划审批申请的程序是怎样?
  16. 管理协议项目有何评审准则?
  17. 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的拟定、文化复兴/复育项目、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有何评审准则?
  18. 管理协议项目可加入其他保育目标吗?
  19. 会否接受没有包括文物建筑及/或文化资产复育的额外目标的管理协议项目申请?文物建筑及/或文化资产复育的额外目标,会否影响申请的评审结果?
  20. 管理协议项目可否只包括文物建筑及/或文化资产复育但不包括生态或自然保育?
  21. 受资助复修的文物建筑,会否规定需要开放给公众参观?
  22. 资助计划的项目有必要条件吗?
  23. 可以重新提交之前曾被拒绝申请吗?
  24. 申请机构可否就同一项目,同时向本资助计划及其他公共资助计划提出申请?
  25. 资助计划的项目宣传活动有必要条件吗?
  26. 资助计划的项目推展期内有什么报告要提交吗?
  27. 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可否再投放入项目中使用?
  28. 有没有曾经或现正进行的管理协议项目、文物建筑修计划书的拟定、文化复兴/复育项目、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可供参考?
  29. 资助计划过往申请被拒的主要原因为何?

  1. 乡郊保育资助计划(资助计划)会支持哪类型的项目?


    资助计划接受自然保育管理协议(管理协议)项目、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的拟定、文化复兴/复育项目及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的申请。

    资助计划在2023年2月增设一项名为「积极保育项目」的新资助类别,积极保育项目会由乡郊保育办公室(乡郊办)联同相关政府决策局/部门提交。

  2. 资助计划项目可以在香港哪些地点进行?


    管理协议及文物建筑项目的合资格地点,包括包括大屿山以外的须优先加强保育地点、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或郊野公园内的私人土地 (请参阅申请指引附录1a)。至于文化复兴/复育研究活动项目的合资格地点包括大屿山以外,且在有关地点500米的步行距离范围内没有公共交通工具 (包括铁路、巴士、小巴、渡轮(不包括街渡)及电车) 的偏远乡郊地区(请参阅申请指引附录1b)

  3. 为何资助计划不支持大屿山项目?


    大屿山项目由隶属土木工程拓展署的可持续大屿办事处所成立的大屿山保育基金资助。

  4. 谁可以申请资助计划的资助?


    合资格申请者及合办支持机构须为具法人资格并获豁免缴税的本地慈善机构, 本地注册的非牟利公司或本地非牟利专上教育院校。专上教育院校是指在教育局网页上列出的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及职业训练局辖下提供人才培训的成员机构。

    申请及合办/支持机构须附上机构的注册文件副本、由税务局发出有关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豁免缴税的信件、组织章程细则或其他等同文件的副本,以及载有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位的名单,以作证明。

  5. 管理协议项目的性质是什么?


    与土地拥有人及/或租户订立管理协议而推行的管理协议项目,必须有助促进有关地点的生态或自然保育工作。申请者可透过管理协议向土地拥有人及/或租户提供经济诱因,藉此换取土地管理权或合作。

  6. 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的拟定的性质是什么?


    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的拟定应以拟定如何复修或复育目标文物建筑的计划书为目标,内容应包括相关研究,以支持计划书的可行性。计划若可以为地区人士及公众带来显著裨益,重建/修复文物建筑亦会获考虑给予资助。

  7. 文化复兴/复育项目的性质是什么?


    文化复兴/复育项目旨在提高公众对目标文化资产保育的认识及意识,该文化资产对于申请地点所在的社区应是独特或具代表性的。

  8. 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的性质是什么?


    研究活动项目旨在利用本地及/或海外的经验及知识,注入崭新的解决方案及元素,以应对本地偏远乡郊保育及复育所面对的挑战。

  9. 乡郊保育积极保育项目的性质是什么?


    有别于由本地非牟利机构倡议的其他项目类别,积极保育项目由乡郊办联同相关政府决策局/部门提交,主动物色合适的保育地点及推动针对性的保育工作,以全面深化乡郊的可持续保育及复育的工作。积极保育项目的工作会由本地非牟利机构执行,而遴选工作会按照政府既定的采购及招标程序进行。

  10. 资助计划助的项目的目标文物建筑,可以是已评级的历史建筑物吗?


    不可以,关于保育及/或复育获古物谘询委员会评级的历史建筑相关的建筑及文化范畴不会获得资助计划资助。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会获资助计划考虑吗?


    不会,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非物质文化遗产办事处公布的《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及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中的非物质文化项目,都不会获得资助计划资助。 涵盖这些建筑及文化范畴或项目的保育及/或复育申请将不会获得考虑。

  12. 资助计划的各项目的资助上限是多少?


    管理协议项目的生态或自然保育部分的资助上限为每宗申请1,300万元。若管理协议项目加入的元素,促进项目的建筑及/或文化复育工作,并可辅助执行项目的自然保育工作,则可就该等元素申请最高200万元的额外资助。

    为增加项目的灵活性,申请机构可以就项目的不同构成部分提出更改资助限额,在同一管理协议项目下,生态或自然保育部分的最高资助额为1,200 万元,而建筑及/或文化复育工作则最多可获批 300 万元资助,但每宗申请的总资助上限不得超逾1,500万元。资助计划可拨款资助整个或部分项目。

    至于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的拟定、文化复兴/复育项目、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每个申请的资助上限均为300万元。

    任何单一申请者在资助计划下任何三年内可获的累计资助限额分别为管理协议项目1,500万元;非管理协议项目800万元;以及管理协议及非管理协议项目共2,000万元。

    如申请所涉及的资助金额及/或年期超逾就个别项目所订明的上限,或申请者的累计资助超逾所订明的限额,我们会因应申请者所提供的详细理由及/或拟议项目所带来的效益和优点等作出个别考虑。

  13. 每个资助计划项目最长及最短为期多久?可以为资助计划项目申请续期吗?


    每个管理协议项目、文物建筑、文化复兴/复育项目、研究活动为期不应超过3年。每个管理协议项目及文化复兴/复育项目则应最少维持12个月。另外,管理协议项目在完成后可提交续期申请,并会按续期提案的优劣获得考虑。

  14. 申请及审批程序需时多久?


    申请及审批程序一般会在截止申请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15. 资助计划审批申请的程序是怎样?


    所有合资格的资助计划申请将先由环保署及相关政府部门成员组成的审议小组负责检视。审议小组将根据评审准则评审该申请。审议小组的初步评估及建议会呈交委员会辖下的审批小组讨论。申请者如有需要,可能会被邀请到审批小组会议,以简介其申请和回应提问。审批小组会商讨有关申请并提出建议,以供乡郊委员会视乎情况考虑有关申请及资助款额。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

  16. 管理协议项目有何评审准则?


    管理协议项目的评审准则已详列在申请指引第4.2节,主要包括提升目标地点自然保育或生态价值、预期项目的可量度成绩及结果,以及外展率水平;项目的可持续性、申请机构的能力、切实可行的推行时间表;预算开支的合理性及成本效益;能提供总预算额5%的资金;及包括合适的教育活动。如申请属于延续过往由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或本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则过往项目的成效亦会被考虑。

  17. 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的拟定、文化复兴/复育项目、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有何评审准则?


    文物建筑、文化复兴/复育项目、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项目的评审准则已详列在申请指引第4.3节,主要包括一项按个别项目性质而设定的评审准则、预期项目的可量度成绩及结果(以明确的表现/成绩指标反映),以及外展率是否达到最高水平、项目为保育偏远乡郊和乡村带来复育及为香港巿民带来改善的长远影响/效益、项目可持续地推行其目标的能力、申请机构的技术层面及项目管理能力、务实的预算开支、及合适的教育及/或相关的活动,作为有效的乡村复育或保育社区推广。

  18. 管理协议项目可加入其他保育目标吗?


    可以。倘管理协议项目的申请订立了关于文物建筑及/或文化资产保育的额外目标,申请者须提供详情,并说明这些因地制宜的项目如何为管理协议项目增值。申请者须清楚阐释推行这些措施如何带来有形及无形效益,以及如何提升公众对自然保育的意识。

    请留意,资助计划资助并不适用保育及/或复育获(i)古物谘询委员会评级的历史建筑物;及(ii)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非物质文化遗产办事处公布的《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及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中的非物质文化项目。

  19. 会否接受没有包括文物建筑及/或文化资产复育的额外目标的管理协议项目申请?文物建筑及/或文化资产复育的额外目标,会否影响申请的评审结果?


    会,由于管理协议项目主要目标是生态或自然保育,资助计划会接受没有额外复育目标的管理协议项目申请。另一方面,任何有关建筑及文化资产方面活化工作的建议,会被视为管理协议项目非必要的额外元素,只会影响获批资助的多寡,而不会影响有关申请合格与否。没有额外活化工作元素的管理协议项目的资助上限为港币1,300万元。

  20. 管理协议项目可否只包括文物建筑及/或文化资产复育但不包括生态或自然保育?


    不可以。申请者与土地拥有人及/或其租户订立所协订的管理协议项目,必须有助促进有关地点的生态或自然保育。因此,管理协议项目必须以生态或自然保育范畴为主要目标。

    倘申请订立了关于文物建筑及/或文化资产保育的额外目标,申请者须提供详情,并说明这些因地制宜的项目如何为管理协议项目增值。申请机构应清楚阐释推行这些措施如何带来有形及无形效益,以及如何提升公众对自然保育的意识。

  21. 受资助复修的文物建筑,会否规定需要开放给公众参观?


    会。就涉及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申请而言,申请机构者须显示其复修建议会为地区人士及公众带来明显裨益,并提交有关宣传及公众开放安排的计划,其中包括实施、管理及维修保养计划,以便巿民有更长的时间在项目完成后享用经复修的文物建筑。

    复修文物建筑的公众开放和宣传计划应须占项目期至少50%的时间。以为期三年的项目为例,该文物建筑的复修工程须在18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完成。在余下的项目期内,该文物建筑须向公众开放。如果拟议复修工程受到阻延或延误,以致未能达到在原订项目期最少一半的时间内向公众开放的要求,则秘书处可要求申请者实施措施,例如延长项目期以符合上述要求,而不会获得额外资助。申请者须在计划书内注明复修后文物建筑的建议营运机构、营运模式、管理及维修保养的责任及暂定开放时间。申请者有责任确保建筑物的建构安全,才向公众开放。

    就管理协议项目而言,在负责项目机构与物业拥有人双方同意下,公众开放时间应延长至下一个项目期。至于文物建筑、文化复兴/复育和研究活动项目,因应个别项目的情况,拟议公众开放期通常会延长至项目期之后。

  22. 资助计划的项目有必要条件吗?


    有。管理协议项目必须涉及与土地拥有人及/或租户订立管理协议,以经济诱因换取其土地管理权或合作,而项目建议的生态或自然保育改善活动须主要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在文物建筑复修计划书的拟定中,申请机构须成功获取物业拥有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同意,以及将同意书包括在申请之内。所有申请机构有责任先查核申请地点的土地类别,及取得土地拥有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同意进行项目,才提交管理协议项目申请。有关的必要条件的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第2.4节。

  23. 可以重新提交之前曾被拒绝申请吗?


    可以。如申请之前曾被拒绝,申请机构可修改申请内容并重新递交已修改的申请,而该申请将会与其他新申请在下一轮审批程序中由委员会全权酌情考虑。申请机构为重新提交申请而填写申请表格时,须清楚列明前后两宗申请有何分别。

  24. 申请机构可否就同一项目,同时向资助计划及其他公共资助计划提出申请?


    可以。申请机构可就获批资助的项目,同时向其他来源寻求资助,为项目提供部分资金。申请机构应在其申请书内,清楚列明有关收入和赞助的详情,包括来源及数额。申请机构必须注意,接受其他来源的资助不得有损政府声誉,不得引致实际或观感上的利益冲突,不得为资助团体过度宣传,亦不得产生商业利益。

  25. 资助计划的项目宣传活动有必要条件吗?
     

    获资助机构在进行项目宣传节目及活动时,必须在宣传品中鸣谢及展示资助计划及乡郊保育办公室的名称及徽号,遵守徽号应用手册的要求,鸣谢资助来源及在社交媒体 (例如Facebook及Instagram) 的宣传信息中加上资助计划及乡郊保育办公室的主题标签(#)。

  26. 资助计划的项目推展期内有什么报告要提交吗?
     

    在资助计划的项目推展期内,申请者须每六个月提交一份进度报告书,并附上帐目报表连同预计开支。每一年再额外提交一份经执业会计师所审计的年度开支帐目报表。此外,在整个项目推展期完结后,获资助机构须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经执业会计师所审计的最终帐目。各期款项须视乎项目的进度及表现是否达满意程度之后才发放。

  27. 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可否再投放入项目中使用?
     

    项目在推展期间利用所获得/带来的一切收益/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所得款项、举办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从手头现金所赚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来源的赞助以支持部分项目,无论是否已在申请书中声明,均须用作抵销项目的实际开支,然后才计算最后要求发还的资助款额;或根据政府与申请者签订的协议,把有关收益/收入/赞助拨入项目的帐目内一并计算。获批准再投入项目的款额则除外。

    以上列明的项目收益/收入及赞助会被视作项目所产生的收入。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可于项目期内,再投入项目中进行其他保育相关增值项目(如宣传/教育活动)。申请者须向委员会汇报相关新项目,以取得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所产生的收入都不得作项目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在未经审批小组同意下及在项目完结后使用。任何未动用的项目须交还资助计划,以抵销部分或全部资助金额。有关机构如没有向资助计划汇报和交还该笔收入,日后将不符合资格申请资助。

  28. 有没有曾经或现正进行的管理协议项目、文物建筑修计划书的拟定、文化复兴/复育项目、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可供参考?


    有。获资助计划资助的管理协议项目、文物建筑修计划书的拟定、文化复兴/复育项目、乡郊保育及复育研究活动,可参考资助计划网页

  29. 资助计划过往申请被拒的主要原因为何?


    资助计划过往申请被拒主要的原因包括:申请机构未能提交文件证明为本地非牟利组织,或就自然保育管理协议项目未能提供与目标地点的土地拥有人或租户订立管理协议的证明文件;建议项目在加强生态保育、乡村复育未能展示明显改善或效益;项目的地点不属资助计划下的指定地点、或所涉地点土地业权不清晰;项目可行性成疑,或与其他已或正推行的资助项目重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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